沙斐仪(al—Shafi‘i,767~820),伊斯兰教逊尼派沙斐仪教法学派创始人,教法学理论奠基人。全名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本·阿拔斯·沙斐仪。

中文名

沙斐仪

外文名

al—Shafi‘i

出生日期

0767

去世日期

0820

信仰

伊斯兰教

职业

法学家

简介

沙斐仪

(767~820)

Shafi‘ī,Mu?ammad b.Idrīs

伊斯兰教教法学家,沙斐仪学派创始人。属麦加古来什部落哈申氏族。出生于巴勒斯坦的加沙。幼年丧父,2岁时随母迁居麦加,在希贾兹各地学习圣训和教法,20岁起赴马立克门下学习9年,后被推荐到也门任职,因卷入栽德派起义被押解赖盖受审,由此结识舍伊巴尼,熟习哈乃斐学派教法。获赦后,往来于开罗和巴格达之间从事教学和著述。他对教法渊源作了严密论证,在《古兰经》外,圣训是补充和说明《古兰经》的天启来源,享有不可替代的立法权威。他反对个人的意见和抉择,仅承认严格的类比推理,并主张以全体穆斯林的公议统一各学派。他的《法源论纲》是论述《古兰经》、圣训、类比和公议演绎教法意见的原理,为教法根源学的基础著作。另一部《教法基础》,是融法源、律例和法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教法理论论述。他的学生穆泽尼的《教法捷要》成为他的追随者的教材,并促进了沙斐仪学派的形成。

人物生平

生于巴勒斯坦的加沙,属古莱什部落哈希姆家族,相传为圣族后裔。自幼家境贫寒,父亲早逝,两岁随母迁居麦加。青少年时代曾在贝都因游牧民中间生活,后返回麦加学习法学,拜麦加穆夫提穆斯林·本·哈立德等为师。结业后继续深造,师从麦地那教长、著名教法学家马立克。其师去世后,他一度到也门总督府任职。805年以“谋反”罪名被解往巴格达受审,不久被无罪释放。他在巴格达结识了哈乃斐派著名教法学家穆罕默德·谢巴尼,并阅读了该派的大量著作。翌年经叙利亚返回麦加,在圣寺从事讲学工作。810年重返巴格达,着手收集资料,著书立说。814年新任哈里发马蒙强制推行“《

古兰经

》受造”说,沙斐仪被迫离境,转赴埃及,在弗斯塔特的阿慕尔清真大寺主持教学圈(halqah)的讲座。其大部分著作即是在旅居埃及期间完成的。820年沙斐仪卒于埃及,葬在穆盖泰姆山麓,后人在其墓旁修建了沙斐仪清真寺,以表示缅怀之情。

人物影响

沙斐仪的主要贡献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系统和严谨的四大法源理论体系,即《古兰经》立法、圣训立法、公议和类比,从而增强了教法的实用性。早期以地域为中心的诸法学派,主张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学家的个人意见,灵活变通地创制律例,而圣训派则主张以“圣训”为最高立法渊源,双方长期争论不休。沙斐仪教法学派的兴起,缓和了各派法理之争。沙斐仪一方面肯定了圣训立法的权威,指出经、训同为安拉的启示,成文的即《古兰经》,口头相传的即圣训,另一方面又对运用理智的形式作了严格的界定,指出类比是唯一合法的形式。他对圣训派有些学者滥用圣训提出了批评,阐述了鉴别圣训真伪的标准和方法,同时又对意见、创制、优选、公益等原则作了辨析,提出创制即类比。他对学者们的公议持否定态度,认为唯有全体穆斯林的民意才是不谬的。其法源理论体系确立了圣训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法源地位。指出圣训立法的功能是解释、补充《古兰经》律例,从而极大地丰富、扩充了教法实体,增强了教法的活力。但它对人的理性活动严加限制,认为经、训是不谬的,理性判断是易谬的,又束缚了法源理论的发展。后世学者对其理论加以充实,恢复了学者公议的历史地位,形成广为流行的“古典法源理论体系”,沿用至今。

人物著作

沙斐仪治学严谨,一生著作颇丰。《温姆》(Kitab al-Umm)为其代表作,被后人推崇为沙斐仪教法学派的经典之作。这部7卷本的巨著详细阐述了穆斯林在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指出了该派学说与其他派别的分歧。《法源论纲》是一部论述教法原理的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四大法源理论和理解、推导、演绎教法的具体方法,被认为是该派的理论专著和伊斯兰教法学的权威之作,影响极为广泛。他还有《古兰经的教法》、《饮料》、《遗产》等著作。其学说在埃及、东非、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东南亚及中国新疆等地有较深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