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目前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中文名

国际海洋法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签署时间

1950年

地区

日内瓦

性质

法律

主要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司法机构

国际海洋法法庭等

历史发展

领海诞生

在古罗马,海洋属于“共有之物”。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的所有权开始向海洋扩张,出现了瓜分海洋的激烈争夺。这种封建的海上割据束缚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他们主张海上航行自由,以寻求新的贸易场所,从而产生了“海上自由论”和“闭海论”之争。由于航行自由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支持“海上自由论”的国家愈来愈多,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主张对广阔海域行使所有权的海上强国也逐渐意识到,公海自由对它们更为有利,进而接受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的观点。

编纂规范

领海概念产生后,在如何确定领海宽度的问题上又引起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各国的领海宽度很不一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标准。海洋法的编纂工作始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曾讨论了领海宽度问题,美、英等国企图把3海里的领海宽度作为国际统一的标准,但遭到与会大多数国家的反对未被通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法的制定获得了迅速发展,联合国于1958年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并就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大陆架等问题制定了4个公约,但领海宽度问题未达成协议。1960年,联合国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也未取得任何成果。

制定公约

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保卫本国的海洋权和海洋资源,相继采取了扩大海上管辖范围的措施,产生了“承袭海”、“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新概念,联合国经过多年准备后于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次会议历时9年,先后召开了11期会议,是联合国系统规模最大的、全面编纂海洋法的一次国际会议。会议围绕着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和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海底、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贝(Montego Bay)签字。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1996年批准。截止1984年12月9日,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该公约。“公约”共分17个部分,320条,9个附件,是目前最完善的国际性海洋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致包含如下内容: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Ⅲ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 群岛国 第Ⅴ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 大陆架 第Ⅶ部分 公海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第Ⅻ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XⅢ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XIV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XV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XVI部分 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Ⅰ 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 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 调解 附件Ⅵ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 仲裁 附件Ⅷ 特别仲裁 附件Ⅸ 国际组织的参加

司法机构

《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公约》第287条做出书面声明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缔约国根据第二八七条做出的声明)。如果争端各方没有接受相同的解决程序,那么只能按照附件七将争端提交仲裁,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规定,设立了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明确规定的一切申请。法庭应由独立法官21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和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法庭法官任期9年,连选可连任。法庭应选举庭长和副庭长,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法庭还应任命书记官长。法庭应设立海底争端分庭,行使《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能。法庭可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分庭,以处理特定的争端。各分庭和海底争端分庭作出的判决,应视为法庭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