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中文名

罗斯科·庞德

外文名

Roscoe Pound

性别

出生日期

1870-10-27

去世日期

1964-06-30

国籍

美利坚合众国

出生地

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

毕业院校

内布拉斯加大学

职业

教授

主要成就

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

代表作品

法律与道德

人物简介

罗斯科·庞德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的一个法官家庭。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他有力批判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Lochner v. New York (1905)案为代表的有关“合同自由”的判例。庞德后来反对该运动,并在其生命的后期成了对法律现实主义的著名批判者。

1946年7月,庞德来中国受聘担任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成为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在华期间,通过对当时中国法制状况的考察,庞德提出,中国应该保持既有的罗马法系模式而不应采用英美法系;应该通过统一法律教育和法律著述,培养中国法律人的法律适用能力,使得制定良好的中国法典成为真正规范中国人民生活的法律。由于当时中国国内战局紧张,1948年11月庞德离开中国,他的改革建议也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

此后,庞德先后担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和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泰戈尔讲座法学教授。1955年,庞德回到哈佛大学继续其研究生涯。1964年6月30 日,庞德在哈佛医院与世长辞,享年93岁。为了纪念庞德,哈佛法学院在1970年修建了庞德堂。今天,这座建筑是哈佛法学院的行政与教学大楼。

理论主要内容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法社会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依据分类,应当对某种类型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这种利益在庞德看来,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自然法不再是绝对的永恒的,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他努力证明正义并不是依赖于强力而存在,而是因文明社会的性质本身而决定,无论是十九世纪或二十世纪,正义始终高悬于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之上。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人物评价

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共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近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色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在庞德法律“社会利益”保障任务论和“社会控制”工具论的指导下,美国法律的社会化得以实现,利用法律有限度的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成为立法和司法界的共识。二是庞德对自然法的突破性解释,使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来,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倡导“自然法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这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经典著作

法理学

罗斯科·庞德生平论著近八百种,下列几部最具影响力:

《法理学》(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14年

《普通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1年

《法律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24年

《美国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