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马法,王安石变法之一。保甲养马法。宋神宗熙宁年间,规定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五路及开封府界诸县保甲养马,户一匹,物力高而自愿者二匹,给以官马,或官给钱自买。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户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独赔偿;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偿其半。神宗元丰年间又推行户马法及都保养马法,哲宗时废罢。

中文名

保马法

实施时间

宋神宗熙宁年间

目的

简省官府开支等

废止年份

哲宗时废罢

正文

保马法的实施,首先减省官府的开支:“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千。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多缗。”其次,所养马匹的死亡率,较官养大为降低。此外对保甲的武艺训练,亦发生一些作用,因为加强了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