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用劳役来偿还娶妻之身价,这一习俗比买卖婚流行得更早一些。男子娶妻之前,须到女家去帮助干活,这本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但将劳动与娶妻联系起来,以劳役作为娶妻的条件,这就不是一般的了。男女结合,按理应无条件可言,但私有制社会出现以来,父母便将女儿也作为私产,待价而沽,于是男家需向女家纳征,要偿还女方的父母十几年来的养育之恩,而且纳徽之数越来越重。于是便产生了“交换婚”与“服役婚”。贫寒之家无以纳征,其女儿有条件相仿的,便互相交换婚配成亲。没有这等交换条件的,就只好以劳务的形式来偿付了,这就产生了古代“服役婚”。服役婚是父系社会的产物。

早在东汉,班固的《汉书》就记载:“婿随妻还家,为妻家仆役,一两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这大概是服役婚较早的文字记录。南朝范晔在《后汉书》中也载:“乌醒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婿随妻还家,为妻家仆役,一两年间及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在《新唐书·北狄传》中也有记载:“室韦嫁娶,则男先佣女家,三岁而后分以产,与妻共载,鼓舞而还。”以此可见我国古代是流行服役婚的。

旧时,在我国流行服役婚的地方有很多:汉族、傣族、佤族、拉祜族、傈僳族、苦聪人、高山族、普米族、纳西族、彝族、壮族等,都实行过服役婚。

苦聪人结婚前,男子就必须到未来的岳父家劳动,时间长达近10年,用劳动来取得岳家各方的谅解与支持。等到岳父家长辈点头,才可将妻子领回结婚或另起新家庭。我国台湾省的高山族,男女相熟之后,小伙子就得随着姑娘来到女家,在姑娘家中从事挑水、碾米、淘米、喂猪等劳动。姑娘甚至可以让4个小伙子同时来家劳动,时间只限7天。待姑娘选定一位小伙子后,这位小伙子还得继续在女家劳动一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主要以偿还身价为目的的服役,其性质也起了较大的变化。主要的服役目的,是为了让未来的岳父家了解这位未来的女婿。以考验女婿为主要目的的服役婚是很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服役婚这一形式得到很大的变革,而新女婿上门劳动的习俗在一些地区却依旧保留着,主要的因素就是这一点。由于偿付不是服役的主要目的,女婿上门时的心理压力就要小得多,而服役的时间也无需10年、15年了,长的不过一两个月,短的只须一天就够了。

同苦聪人5年、10年的长期考察相比、傈僳族的男青年就是幸运的了。他们的服役劳动是象征性的,干上几天或十几天,就可以挈妻归去。这样爽快的服役婚会使新郎感到心情畅快。而撒尼人在订婚之后,男方要背上一个新竹篓到女家从事7天劳动,然后女的也要到男家去劳动3天,在双方家庭了解各自以后再结婚。这对男方双方来说,心理上就更相对平衡一些。

服役时间的长短在各民族的婚俗中都是不一致的,就是在一个地区,时间也是不同的。长的可达十几年,短的却只要一天。如弥勒县西山区彝族阿细支的男女青年结婚,男的在婚前只要到女家挑一担水,从事一天劳动,这也算完成了考察。而拉祜族的男青年过去在个别地区则要完成长达15年的考察,丈夫到妻子家去,不但要带生产工具,而且要带生活用品,15年后方可携妻回家。

从一天到15年,这种巨大的差距可以看出各民族在对待服役婚上的认识与态度,也反映了旧的私有制婚姻。

古代的希伯来人、印度人、条顿人以及欧洲南部地区一些居民,曾盛行服役婚。直到近现代,亚洲、美洲、非洲许多地区还有此婚俗,如中南半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境内的永邦瓦人,苏联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克人,北美大湖地带的瑙多韦西印第安人,墨西哥和中美的尤卡坦印第安人,南美的一些印第安部落以及非洲多哥北部阿塔科拉山区的坦伯马人等。中国云南澜沧等县的拉祜族,西双版纳等地的傣族,台湾高山族的曹人,海南岛的黎族,新疆的塔吉克族等,历史上也存在过服役婚。在部分拉祜族中,这种婚俗已有所改变,即让男子仅住在妻家象征性地服役3天。关于服役婚的产生,有的认为源于妻方父母不愿无偿嫁女;有的认为是女方在婚前通过服役,对求婚男子进行考验、磨练,以期选择佳婿;有的认为通过服役的补偿娶来妻子,从而可能变妻方居住为夫方居住,使所生子女成为父系氏族的成员,变母系继承父系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