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府存县,又称废府留县,是民国初年(1913年),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的行政区划变革,是市作为行政区划的发端。

1913年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地方各级行政官厅组织令》,在全国22省下设道级行政区划,废除清代的府级行政区划,将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

1927年蒋介石北伐胜利后,在全国废除道级区划,实行省、县二级管理体制。并分出原府治所在首县的县城设市,与县同级。

1932年10月在省下普遍创设行政督察区,又称专区,专区不属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构。

1949年新中国成立,沿袭专区级行政区划,1971年改专区为地区。

1983年地区与市合并,实行市管辖县体制改革,称地级市。

中文名

废府存县

别名

废府留县

所属国家

中国

建设时间

1913年

实行时期

民国初年(1913年

主要措施

废除府,改设省、道、县三级

历史沿革

1912年10月,民国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仍沿清季之制,全国设23省,省下实行省、府(州)、县(州、厅)三级管理体制。

1913年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地方各级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旧有地方制度,改设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共分22个省。各省之外。另设5个特别行政区,除在京城设京兆特别行政区外,以山西省长城以北原来归化等12直隶厅旧地,以及内蒙古河套内外的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诸』生旗牧地设立绥远特别行政区;以直隶的原承德、朝阳二府和赤峰直隶州旧地,以及内蒙古昭乌达、卓索图二盟牧地设热河特别行政区;以川边、滇边毗邻西藏等处划为川边特别行政区;以直隶口北道的独石、张北、多伦诸地和绥远的丰镇、兴和、凉城、陶林4县,以及内蒙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八旗牧地设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及宁夏、青海两个地区,共32个一级行政区划。省和特别行政区下设道,道下设县。对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旧制。蒙古地区漠南采用盟、旗制,漠北采用部(盟)、旗制,西藏采用宗、豁制。

1914年全国计有道92个,1920年增至96个。

1914年全国有1740县,加上旗等县级机构209个,计1949个三级行政区,到1920年,全国共有县1885个,另有设治局、旗223个,计2108个三级行政区。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在全国废除道级区划,实行省、县二级管理体制。

1928年6月21日,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改北京为北平特别市,将京兆原属20县并入河北省,将口北道划入察哈尔。

1928年9月5日将热河、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行政区、宁夏护军使及宁夏道所辖区域分别改设为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5省。同年10月将青海地方和甘肃省西宁道所辖区域改设青海省。

1929年1月30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全国省级机构达到28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

1932年国民政府实行首县制,作为地区召集单位。同年10月普遍创设行政督察区,又称专区,专区不属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构。1938年在国统区15个省内设有142个专区,到1947年达到209个。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同时台湾省回归祖国,全国省级单位增至35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

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12个与省平级的院辖市,全国一级行政区划达到48个。县级区划,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国共有2016个县,57个普通市,40个设治局,1个管理局,132个旗盟,共计2246个县级区划。

1940年前,国民政府将县分为3等,1940年后则将县分为6等。

民国年间,还曾出现一些游离于中央政权之外的特殊行政区域,这些特殊行政区域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另一类是日本扶植下的伪“满洲国”和汪伪“国民政府”。

发展状况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初期沿袭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区划,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1971年又改专区为地区,1983年之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先富带动后富的原则,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普遍实行撤地区改市,和地区与市合并,为今日地级市之肇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