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hina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CCFA),于1997年在民政部注册成立,是连锁经营领域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文名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登记机关

民政部

别名

CCFA

组织性质

全国性行业组织

成立时间

1997年

经营状态

在业

外文名

China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CCFA

统一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13385D

企业会员

1200余家

连锁店铺

46万个

组织状态

正常

总部所在地

北京

现任会长

裴亮

协会简介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成立于1997年[1],截至2020年底,协会拥有企业会员1200余家,连锁店铺46万个。零售类会员企业2020年销售额4.5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6%。会员涵盖零售、餐饮、服务、供应商及相关机构,连锁会员经营方式包括直营及特许经营。协会本着“引导行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提升自我”的理念,参与政策制定与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业培训和行业发展信息与数据,搭建业内交流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进连锁经营事业与发展。

协会章程

(2017年11月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Chain 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FA

本会是由连锁经营及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连锁经营在中国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向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四)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授权开展专业资格认证和技能认证;

(五)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

(七)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有关咨询和市场调查研究等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

(十一)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三)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及相关企业和机构,地方连锁经营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说明等文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本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约谈、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1年以上,且经催缴仍不交纳的;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入会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情形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