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资金是中国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既是脱贫攻坚战的“保障钱”,也是贫困村民的“保命钱”,“什么钱就要用在什么地方”,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扶贫资金更是这样。为此,中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2017年3月16日召开会议,联合布置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为“保命钱”护航。

中文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安排机构

中国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方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资金用途

扶贫

资金起源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开展农村扶贫开发,随后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减贫规划。从1980年开始,中国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当年支出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业、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

管理制度

预算分配

1、中国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中国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3、中国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国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4、中国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5、中国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1]

使用拨付

使用范围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1]

使用情况

资金增长

1、财政扶贫开发工作起步阶段(1980—1984年)。自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至198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贫资金29.8亿元,年均增长11.76%。

2、制度化开发式扶贫起步阶段(1985—1993年)。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标志着进入制度化开发式扶贫阶段。1985—199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贫资金201.27亿元,年均增长16.91%。

3、中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阶段(1994—200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约531.81亿元,年均增长9.81%。

4、中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阶段(2001—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1440.34亿元,年均增长9.3%。

5、中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阶段(2011年至今)。“十二五”期间,中国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1898.22亿元,年均增长14.5%。仅用了五年时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就超过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期间十年的投入规模,资金年均增幅重回两位数。

2014年,中国中央财政安排扶贫资金433亿元,其中补助地方财政扶贫资金424亿元,均较2013年增长10%,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2]

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已达到467.45亿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三西”资金等六个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和生产能力等方面。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以加大对贫困问题突出省份的支持。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全部下放到县,由地方自主统筹使用。

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指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30%以上。[3]

使用乱象

201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强调,审计发现1.5亿扶贫资金被虚假冒领或违规使用,其中17个县将2000多万元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发放福利等。8.7亿扶贫资金闲置或浪费,其中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15年。审计还发现,云南寻甸县2015年发放的6560万元扶贫贷款中,仅有一半发放给了建档立卡贫困户。

自2014年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发布的相关审计公告中,扶贫资金“到处都缺钱”和“资金睡大觉”的矛盾屡屡出现。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扶贫资金极容易被侵占挪用,按照201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而《条例》对此的处罚是,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很显然,这种处罚强度无法阻止官员打扶贫资金的主意。[4]

动议整改

2014年,中国中央财政推动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成中央深化改革重点任务。针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资金分配机制、使用机制和监管机制3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2]

专项检查

2017年3月16日,中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召开会议,联合布置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5]

典型案例

1、河北省涞源县扶贫开发局原局长妥开祥虚报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问题。2008年,妥开祥安排工作人员在采购肉牛时多报82头,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万元。2013-2014年,虚构培训事实,编造假的培训人员名单,虚开培训发票,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8万元;虚开加油票3.5万元。套取的资金用于其他支出。妥开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赣榆农商银行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2-2013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扶贫办、财政局、赣榆农商银行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中,通过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2073.04万元,赣榆农商银行获取1626.22万元,扶贫办获取312.77万元,财政局获取134.05万元。其中,扶贫办、赣榆农商银行分别使用11.1万元、71.3万元给职工发放奖金。

赣榆区委农工办主任兼扶贫办主任杜厚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赣榆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崇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降为副行长待遇;赣榆农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冯良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降为副行长;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宋加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扶贫工作的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苏长晓被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湖南省城步县丹口镇白水洞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德平等人违规获取扶贫工程项目并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城步县招投标办对丹口镇旺溪至洞头山砂石公路以工代赈国债项目进行招投标。李德平与斜头山村村委会主任陈志开组织了三家公司围标并威胁、阻挠其他公司参与竞标,最终以串通投标方式获取项目合同。李德平等人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骗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08.88万元。李德平、陈志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2人刑事责任。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丹口镇党委书记、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彭树柳,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哲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城步县委副书记、原常务副县长、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杨映林,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审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肖益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广东省紫金县扶贫办挪用扶贫工作经费发放手机补助等问题。2013-2015年,紫金县扶贫办挪用扶贫工作经费46.3万元,给干部职工发放手机补助和用于公务接待等。紫金县扶贫办党支部书记、主任罗小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扶贫办副主任张国康、赖梓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县扶贫开发培训服务中心主任胡德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违规发包扶贫工程等项目、多名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等问题。2010-2015年,凤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安全,副镇长谭晓勇、向朝鑫、李代国,拿扶贫工程等项目做交易,以借款给建筑商谭洪波收取高利息的方式,谋取私利,谭晓勇还直接收受谭洪波贿赂12.58万元。陈安全等人先后将6个项目化整为零,绕开招投标等程序,直接交给谭洪波承揽;在验收项目时弄虚作假、伪造验收资料,为谭洪波获得工程款提供便利。谭洪波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又中标4个项目,陈安全等人明知实情,不仅不严格把关,反而将767.55万元工程款不经中标企业直接拨付给谭洪波。谭晓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安全、向朝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李代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凤鸣镇原党委书记薛勇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凤鸣镇原纪委书记刘兴甫、云阳县扶贫办原副主任刘卫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泉水寺村原党支部委员、村会计李学猛侵占移民资金问题。2008年,万店镇收取了泉水寺村移民后扶持项目保证金16575元,并出具收据。李学猛在收据上假冒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长保签字,将该款在村账报销并据为己有。2012年,曾都区农经审计站审计中发现问题,收缴了李学猛侵占的资金。2014年8月,李学猛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村委会索要被收缴的16575元,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李学猛自己找来16550元餐饮票据,以村集体餐费的名义由陈长保签字后报销。李学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陈长保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陕西省户县五竹镇周店村村委会原主任李鹏向危房改造村民收取“跑腿费”等问题。李鹏在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时,向5名村民收取“跑腿费”3.58万元;编造虚假资料,冒用2名村民身份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3万元,其中,个人占有2.43万元。李鹏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甘肃省漳县金钟镇尖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包尕宝骗取扶贫羊问题。2013年12月,漳县扶贫办下达给尖子村20万元扶贫资金,要求购买良种羊200只并发放给50户贫困户。2014年4月,包尕宝以和亲属共同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假的良种羊发放花名册、合作社代贫困户养羊的协议,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实际上把羊无偿给了合作社。2016年1月,200只羊大量发病死亡,剩余部分被合作社出售。包尕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金钟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汪肄,县扶贫办副主任移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6]

社会反应

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紧盯脱贫民生领域,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七次全会对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作出部署,要求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七次全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在扶贫工作中吃拿卡要,以及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实不准、弄虚作假等问题作为查处的重点,对问题典型、情节恶劣的,省级纪委要直接调查核实。县、乡纪委要进村入户,在最基层、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掌握问题线索,以“精准”监督促“精准”扶贫。要加大问责力度,以责任追究激发责任意识,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的责任;职能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问责。[6]

扶贫资金被“雁过拔毛”,人民早已怨之、恨之,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正是专项检查的重点。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问题?暴露出的问题需要通过“上下联动”、协同组织的方式来解决,而零容忍的态度更要贯彻始终,每一条线索都认真处置、每一个案件都严肃核查、每一分违纪资金都及时追缴。

专项检查的是“钱途”,强力打击的是“贪腐”,需要净化的是“风气”。扶贫资金如何使用代表了不同的行为和价值取向:用好,意味着眼中有疾苦、心中有百姓;乱用,意味着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更甚者将之视为“自留地”“唐僧肉”。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这代表了中共中央严惩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此次开展专项检查既是开始,也要不动摇、不松懈、不放水。

扶贫资金里满含老百姓对未来的期待,“把这个钱用好”更是对人民负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