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

2021年9月7日,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1999年8月4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文名

国家保护植物

外文名

List of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in China

别名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审批单位

农业局

颁布时间

2021年9月7日

发布单位

中国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农业农村部

类型

公告

应用领域

自然保护

批准时间

2021年8月7日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7日

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1]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

公告内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7日。

修订信息

据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

据介绍,与1999年发布的《名录*》相比,调整后的《名录》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调整了18种野生植物的保护级别。将广西火桐、广西青梅、大别山五针松、毛枝五针松、绒毛皂荚等5种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将长白松、伯乐树、莼菜等13种原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调降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在《名录*》的基础上,新增了兜兰属大部分、曲茎石斛、崖柏等21种1类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郁金香属、兰属和稻属等247种和31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删除了35种野生植物。因分布广、数量多、居群稳定、分类地位改变等原因,3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3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从《名录》中删除。

内容解读

中国是野生植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仅高等植物就达3.6万余种,其中特有种高达1.5-1.8万种,占中国高等植物总数近50%,如银杉、珙桐、百山祖冷杉、华盖木等均为中国特有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自1999年《名录》发布以来,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濒危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濒危程度得以缓解。部分野生植物因生境破坏、过度利用等原因,濒危程度加剧。因此,对《名录》进行科学调整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名录》修订工作。通过广泛收集资源数据,在原《名录*》和20多年中国野生植物资源研究及保护成果的基础上,经各领域专家反复研究讨论,两部门多次联合召开研讨和论证会,遴选出一份涵盖中国当前重要且濒危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形成最终《名录》调整方案报审稿,并获国务院批准。

《名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拯救濒危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中国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各级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新调整《名录》的各项实施工作,完善野生植物保护制度建设。抓紧推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依照《名录》所列物种的自然分布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其种群及生境安全,全面依法依规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摸清资源本底,开展就地保护和监测。保存种质资源,设立一批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全面系统推动濒危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和野外回归,扩大野外种群。开展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建设,抢救性收集一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积极支持开展濒危物种致危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行动计划,形成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拯救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挖、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通过走进社区、走进校园、借助媒体等多渠道、多方式、常态化开展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发动公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支持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形成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物种简介

举例

国家保护植物

红豆杉红豆杉,属浅根植物,其主根不明显、侧根发达,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

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大规摸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中国已将其列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

名录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中文名学名保护级别备注
苔藓植物Bryophytes
白发藓科Leucobryaceae
桧叶白发藓Leucobryum juniperoideum二级
泥炭藓科Sphagnace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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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件

1999年8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这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重大。

1996年9月30日,中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名录*》所列物种是《条例》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

《名录*》是由中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的,共列植物419种和13类(指种以上分类等级),其中一级保护的67种和4类,二级保护的352种和9类。包含蓝藻1种,真菌3种,蕨类植物14种和4类,裸子植物40种和4类,被子植物361种和5类。桫椤科、蚌壳蕨科、水韭属、水蕨属、苏铁属、黄杉属、红豆杉属、榧属、隐棒花属、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13类的所有种(约1300余种)全部列入《名录*》。据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一共约有1700种。

《名录*》选列物种有四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种和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的种。

《名录*》制定时参考了:

  1. 1984年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即《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所列种类;
  2. 198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
  3. 1992年林业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Ⅰ、Ⅱ所列物种;
  5.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优先保护的植物。

《名录*》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并与国家行政法规配套的植物保护名录,因而是中国迄今最具权威的植物保护名录。今后,凡在书、刊、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媒中注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等级时,应以此为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名录*》与《中国植物红皮书》(以下简称《红皮书》)所列物种有一定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1. 《名录*》要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配套;而《红皮书》是根据国际通用标准编写的保护植物物种的专著,无需报国务院批准,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2. 二者选列物种标准不同。《名录*》选列物种首先考虑经济、科研价值,次为濒危程度;《红皮书》则将濒危程度排在首位。
  3. 二者所列物种虽大部分一致,但又不尽相同。
  4. 《名录*》的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红皮书》分濒危、稀有、渐危三个等级。
  5. 《名录*》一经制定公布,就具有相对稳定性,施行较长时间后方可根据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红皮书》则将随着第二册、第三册等的陆续出版,种类不断增加。

由于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名录*》所列物种的分管意见尚需协商,因此《名录*》将分批上报、公布。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只是分管意见一致的《名录*》(第一批),共列植物246种和8类。其余物种多属经济价值较高、资源破坏严重的种类(如人参、甘草、肉苁蓉、五味子、兰科、黄连属、杜仲、牡丹组等),待两部门协商分管意见后,将作为《名录*》(第二批)再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伐)、出售、收购、进出口、野外考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涉及已公布物种的上述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