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成立于1999年1月,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文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外文名

China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ssociation,CISA

别名

钢协

组织性质

行业组织

经营状态

在业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统一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11144C

登记证号

3476

创办时间

1999年1月

简称

中钢协

主管单位

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冶金科学技术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评审奖励工作及对有关奖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和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协调企业进口铁矿石工作,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工作。行使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各有关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内设综合部、信息统计部、市场调研部、财务资产部、科技环保部、规划发展部、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部、纪委(监察)办公室等9个职能部门。另设14个分支机构: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统计与信息工作委员会、原料工作委员会、进出口协调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工作委员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质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宣传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和企业法律事务分会、冶金设备分会、钒业分会、绿化分会。另外还针对专项工作设有中国钢铁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海洋工程用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耐蚀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高炉生产技术委员会。

组织章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2020年1月修正,已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入会基本条件;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单位会员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证书;

2.单位基本情况;

3.钢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政府相关批准文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获得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等方面服务,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本会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3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2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其现职主要负责人轮值出任会长,任期一年。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聘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会长执行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职责;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3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1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程

2022年7月28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宣布,决定吸收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钢铁行业协会等5家单位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1]同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铁矿石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成立铁矿石工作委员会,是钢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好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独特优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有效统筹国内钢铁企业力量,加强对铁矿石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委员会由大型重要钢铁企业及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组成,后续可视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增加成员。[3]

现任领导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轮值会长:姚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