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于1987年筹备成立,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协会旨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联系全国经济类报刊及相关媒介,构建跨区域、多媒体的协作网络,促进会员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开发和经营互动,积极推进我国经济报刊事业繁荣发展;并在政府部门、科技界、经济界和企业界之间沟通交流,加强合作,建立密切联系,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发展历史

2007年6月,协会在北京举行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新一届协会领导在上一届领导班子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把服务摆在第一位,提出了服务会员、服务经济生活、服务企业、服务广大经济报刊、服务于区域发展和各级政府的五个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协会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原名为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于2005年年底正式更名为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将以行业协会的资格推动中国经济报刊事业的新发展。

发展中心

新媒体的发展关系到传统报刊的未来。数字报刊是我国传统媒体调整和升级的重点领域,国家已加快推动数字报刊为基础的报刊新媒体产业发展。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作为经济报刊的行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经济报刊新媒体的发展。为抓住发展机遇,积极推进经济报刊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协会成立了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新媒体发展中心。

新媒体发展中心积极开展新媒体相关工作,积极为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新媒体领域的服务,主要包括开展新媒体领域的培训、会展、咨询、新媒体平台建设以及接受国家商务部委托开展行业信用等级等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英译文: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Economic Press,简称 ACEP。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国内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繁荣经济报刊和促进经济报刊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经济报刊的状况、布局、结构及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济报刊行业的建议和要求。本会在政府部门、经济报刊之间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建立密切联系,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经济报刊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举办经济新闻竞赛活动;

(三)组织经济报刊骨干人员的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活动;

(四)组织经济报刊之间及其与经济界、企业界、科技界等方面的交流、联系与协作;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出版书刊报纸,编发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维护经济报刊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报刊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表彰经济报刊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对外宣传,开展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经济类报刊,有关经济机构,企业及企业报刊,拥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经济、科技、企业、新闻等界的专家、学者和热心经济报刊事业的有关人士,拥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籍刊物资料和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五)向本会提供自己出版的报纸和刊物;

(六)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稿件;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被新闻出版机关撤销刊号的,其会籍自动取消;个人会员受到刑事处置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