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法学
02-10
存在主义法学是20世纪40年代出现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卡尔·雅斯贝尔斯、让一保罗·萨特、乔治·坎、赫尔马特·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哲学,关于法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方面。认为法的存在是法学的出发点,法的本质、法的效力存在于法的事实即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价值是一个非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理应获得客观的和先验的效力之理想客体,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和生存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和最大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