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即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文名

强迫劳动

别名

强迫职工劳动罪

术语类别

法律术语

出处

《刑法修正案(八)》

性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方式

限制人身自由

对象

用人单位

拟制规定

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伤的暴力,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

定义概念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本罪修改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本罪已改为“强迫劳动罪”,对于符合强迫劳动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以强迫劳动罪论处。

表现形式

强迫劳动

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客体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

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劳动法第3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第42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等等。如果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而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规不准职工擅自离开劳动、居住区域,不准外出,不准接触他人的,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采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

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劳动。为了达到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目的,其他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但这必须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即使采取了暴力、威胁的行为,但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强迫其劳动,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还应指出,有的甚至是将被害人禁闭一个较为狭窄的空间内劳动,已超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此时,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必要

虽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即能纠正,并取得职工谅解的,宜不以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

主体要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谓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企业。有学者将用人单位限定为法人,此与立法相违背。我国劳动法第2条将用人单位定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与企业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除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一些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企业法人以领取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而非法人企业以领取并持有《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但无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持有“营业执照”,均为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所谓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个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此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8月11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4、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与这些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犯本罪,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其目的则是为了强迫职工劳动。如果不是出于强迫职工劳动,而是为了其他诸如逼迫他人与己结婚、索付债务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了贪利,追求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报复、惩罚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介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且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只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与被强迫劳动的职工一般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而后者的主体则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强迫他人劳动以盘剥他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而后者则一般是出于折磨、摧残受害人的动机。

3、客观方面表现不尽不同。本罪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后罪则不仅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以强迫劳动的方式,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打骂、冻饿、有病不予医治等的方法摧残被害人。此外,本罪还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后罪则没有这一前提条件。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劳动权利和人身自由;而后罪则是指向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责任

中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因此,对于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以杀害、伤害为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等,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等。

3.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条文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事迹

2007年2月至6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农民陈俊培在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头村新建窑厂违法人员对窑厂职工管理期间,伙同或者指示郭红生、魏晓理、范小勇(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对砖机工人施行非法看管,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每天高强度劳动14个小时,扣押工人工资,并对逃跑的工人高某、干活慢的张某、许某等人进行殴打,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法院审理认为,陈俊培作为管理窑厂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陈俊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5月19日,针对有媒体披露数百名来自印度的工人被招募到美国修建一座大型印度教寺庙,每周被迫超时低薪工作,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说,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据称这些印度工人每周被迫工作超过87小时,每小时收入仅1.2美元,远低于美国和相关州法律规定的最低薪资。这一案件在美国并不是个案特例,只是美国侵犯劳工权利的又一例证。迄今美国只批准14项国际劳工公约,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中美国仅批准2个。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却是批准公约数量较少的国家之一。根据有关国际工会组织报告,美国存在系统性侵犯劳工权利问题,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表现也是最差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