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协会(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NFA)是由中国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业务上受国家轻工业联合会指导。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文名

中国家具协会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

理事长

徐祥楠

类型

全国性行业组织

建设宗旨

中国家具协会是由中国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上受国家轻工业局指导。

主要任务

一、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重大基建、计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四、参与行业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贸易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八、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内设部门

信息部 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是协会对外宣传与交流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中国家具协会通讯》的编辑出版,中国家具协会网的更新维护以及中国家具协会对外国际交流等工作。

《中国家具协会通讯》是中国家具协会与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 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包括政策法规、经济分析、标准化工作、国 际资讯、统计数据、专家论坛、会员风采等多个版块,为广大会员 单位提供了较为实用的行业信息。

中国家具协会网是协会对外宣传的另一 主要平台,这一平台除了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更是社会大众了解 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家具行业的重要媒介。

协会对外国际交流工作也是信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 责有:负责中国家具协会与世界各国相关家具行业组织和政府部 门、各国使领馆、商会、贸促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定期互访,信息 交流,开展合作;整合各类国际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引进 来",进行各类商务活动的协调与安排;提升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 家具行业的国际知名度和话语权,为中国家具企业创造和谐共赢的 国际贸易环境。

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将努力拓宽信息渠道,运用多种形式,为 政府、社会尤其是广大会员单位开展更好的信息服务。

会员部

中国家具协会会员部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服务。会员部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的"三个服务" 原则。

中国家具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7950余家,理事会成员701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7名、常务理事单位192名、理事单位421名。

培训部

中国家具协会培训部是中国家具协会的职能部门之一,同时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的承建单位,担负着在中国家具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 鉴定的职责。

设立三年来,已经在全国建立了25个分站,20个培训基地,形 成了一定数量的考评员队伍,初步奠定了在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的组织框架。在标准起草与修订及其教材编写方面,业已初见成 效。同时也已经在家具导购、木制品涂装等方面开展了培训。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部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同 时,还将开展多种形式、多项培训内容的培训工作。

办公

中国家具协会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文件的收发,协会内部文件的印发,档案的保密和保管,协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以及车辆管理、安全和物业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部

依据国家相关财税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组织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

CNFA。是中国家具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

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

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国务

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

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

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

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

技术产品。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

的利益。

(六)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

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

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

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凡对国家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

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

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

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

事长负责。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二十三条 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团体的名义申请参加本协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地方协会的具体任务、工作计划及会费标准等由地方协会在国家法规范围内自行制订。

参加本协会的地方协会,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定期将其下属会员的变动情况报本协会备案。

参加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者,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

下设委员会

办公家具专业委员会

厨房家具专业委员会

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

金属家具专业委员会

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

流通专业委员会

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

实木家具专业委员会

沙发专业委员会

设计工作委员会

信息专业委员会

原辅材料专业委员会

制造设备专业委员会

技能鉴定

由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家具协会培训部联合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 ——推行家具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现实意义及重要作用体现在:

一、中国家具行业从自发发展到成熟产业的转变标志,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家具行业进入“教育元年”。

1、在家具行业的转型期,光有好产品、好设备、好卖场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取决于人,要有一流的人才素质。一个产业如果没有教育的提升,这个产业可以做大但绝对做不强,教育一定是企业的生产力和创造型工厂,教育也必定是家具行业第二次腾飞的突破点,更是中国家具从制造大国走向创造大国的转折点;

2、资格认证教育将彻底改变家具行业从业人员自由竞争、任意进出岗位的状态,为家具从业人员设置行业进入门槛,有效实施充分的职业意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家具行业的发展不断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同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是提高家具行业劳动者素质,提升就业人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家具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为就业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家具行业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将家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经济大发展;

二、推行家具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2、《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3、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家具行业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从业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4、国内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 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才以有效保证家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数量。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家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家具行业考评人员,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四、家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得,将直接有效的推动家具制造及销售企业、技工职业培训与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终端销售人才的培养,从而获得全面提升家具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带动行业整体形象增值的结果。

1、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后,即可以在“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编号58003058、工作机构为中家协培训部)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和实施所在区域行业内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认证活动;

2、可以最有效地降低各省市家协培训分站、各家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与培训管理人员来京参训以及企业内部全员参加培训考核的整体费用,大幅度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3、获得在北京地区举办的首批考评员资格的各省市家协负责人,返回后便可迅速开始组织实施区域内、行业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迅速抢占区域职业教育市场空间,在行业中先期树立专业推广和实施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实现地方家协组织的政绩与业绩的双丰收目标;

4、各省市家协在中家协培训部的指导帮助下,可以对所辖培训分站、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迅速的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的为本区域行业企业提供具有权威性、国家政府机构批准认可的系统化服务内容,通过积极的运行和操作,最终获得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同和赞扬。

总之,协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考核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提高家具行业劳动者素质,增强家具行业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出发点,以"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家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相衔接的目标。

中国家具协会培训部将努力推动职业资格认证教育并直接服务于家具企业,为家具行业提供职业化、专业化的导购员,力争使中国家具行业职业资格认证教育成为家具终端销售人才的培养基地、技工职业培训与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从而全面提升家具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带动行业整体形象的改善。

入会说明

申请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1、承认并遵守《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2、符合《中国家具协会章程》中会员资格的规定(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

3、在家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4、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二、申请团体会员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向中国家具协会递交一式两份《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邮寄到中国家具协会。再提交一份《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电子版;

3、中国家具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4、缴纳相应会费,颁发会员铜牌和会员证书。

三、收费标准: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证书及铜牌的工本费600元。

申请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承认并遵守《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2、符合《中国家具协会章程》中会员资格的规定(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人员);

3、在家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4、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二、申请个人会员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

2、推荐人为中国家具协会理事单位以上代表,或中国家具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3、向中国家具协会递交一式两份《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两张(彩色)证件照,邮寄到中国家具协会。再提交一份《中国家具协会入会申请表》电子版;

4、中国家具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5、缴纳相应会费,颁发会员证书。

三、收费标准: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