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第三王朝大概在现在的伊拉克摩苏尔至巴格达一带,新月沃土的文明中心美索不达米亚的北部古称亚述,南部为巴比伦尼亚。而巴比伦尼亚北部叫阿卡德,南部为苏美尔。

乌尔第三王朝为苏美尔人建立的国家,因苏美尔早王朝时期存在乌尔第一、第二王朝,故史称乌尔第三王朝。约前2006年,阿摩利人击灭乌尔第三王朝建立巴比伦王国。

中文名

乌尔第三王朝

简称

乌尔帝国

所属洲

亚洲

主要城市

乌尔

主要民族

苏美尔人

建立时间

约前2113年

建立者

乌尔纳姆(Ur-Nammu)

灭亡时间

约前2006年

君主

乌尔纳姆、舒尔吉 等

王朝产生

乌尔第三王朝

乌尔第三王朝

又称为乌尔帝国(见乌尔),在阿卡德王国几世纪后兴起。

乌尔纳姆(Ur-Nammu)在约前2113年建立乌尔第三王朝,在位期间统一美索不达米亚南部诸城邦,建立起了强大的集权王朝。在《苏美尔王表》上,“天赋王权”第三次转移到了乌尔城,因此后世称为“乌尔第三王朝”。由于苏美尔人经历的阿卡德王国和库提人统治之后,再次掌握美索不达米亚政权,乌尔第三王朝又被称为“苏美尔复兴”。

君主史诗

乌尔纳姆

乌尔纳姆头顶一篮砂浆的形象

(Ur-Nammu,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在位)阿卡德王国灭亡后,蛮族库提人统治苏美尔地区,虽然其间有些苏美尔城邦保持着相对的独立和繁荣。

公元前2120年,渔夫出身的乌鲁克人乌图赫加尔起兵自立为乌鲁克王,并且打败了库提人,俘获了库提人的末代国王泰利伽(Tiriga),乌图赫加尔占领乌尔后任命乌尔纳姆治理乌尔。乌图赫加尔与乌尔纳姆的关系现在仍是史学界研究的课题,一说乌尔纳姆是乌图赫加尔的弟弟,另一说乌尔纳姆则是乌图赫加尔的女婿。但可能在乌图赫加尔尚在世时,乌尔纳姆就已经与他反目为仇,不臣服于他了。

约公元前2114年,乌图赫加尔死于一场意外(或者可能是阴谋)。此后乌尔纳姆南征北战,继阿卡德王国以后,统一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王朝。(另一强大的苏美城邦拉伽什于约公元前2110年被征服)

乌尔纳姆留给后人一部《乌尔纳姆法典》,今天考古所得的只是这部法典的一小部分。《乌尔纳姆法典》是部成熟的法律,苏美尔文明的法制体系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虽然如此,《乌尔纳姆法典》但仍然可视为人类文明史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乌尔纳姆在位期间在全国各地大兴土木,其中,位于乌尔的巨大神庙至今仍可供人瞻仰。

乌尔纳姆开始使用了“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四方之王”的称号。

舒尔吉

(Shulgi)约公元前2095年-公元前2048年在位,乌尔纳姆之子,被称之为“神舒尔吉”。这位国王在位时间长达48年,其间前二十年的史事不太清楚。他在位的第二十年,国家可能出现过一次动荡,乌尔的市民被组织起来参加军队。此后,国家便没有遇到什么大的动荡。

阿马尔辛

(Amar-Sin)约公元前2047年-公元前2039年在位,舒尔吉之子,被称之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

舒辛

(Shu-Sin)约公元前2038年-公元前2030年在位,阿马尔辛之子。舒辛在位的第四年,为了抵御阿摩利人的入侵,在乌尔以北的某个地方建造了城墙。

伊比辛

(Ibbi-Sin)约公元前2029年-公元前2006年在位,舒辛之子。伊比辛在位期间,闪族的阿摩利人大量进入美索不达米亚,给乌尔第三王朝带来重大打击。伊比辛在位第四年,埃兰反叛,成为王朝的劲敌。而各地又军阀纷起。伊比辛派往镇守伊辛的伊什比埃拉对国王怀有二心,在乌尔困难之际,囤积粮食要胁国王。此后更是谋划篡位。

公元前2006年埃兰进兵乌尔,伊比辛被俘,下场不明。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伊比辛被俘以后,伊什比埃拉率军夺回乌尔城,并征服一些苏美尔地区,以乌尔第三王朝继承者自居,史称伊辛第一王朝。但是伊辛第一王朝疆域并不大,在苏美尔地区又有拉尔萨王朝与之对立。此后直至汉谟拉比的巴比伦第一王朝才重新统一美索不达米亚。

王朝的兴衰

库提人是游牧民族,他们灭亡了阿卡德王国之后,没有在两河流域建立统一的国家。对苏美尔地区的统治也非常的薄弱。苏美尔各邦趁机复兴起来。

约公元前2120年,乌鲁克王国乌图赫加尔击败了库提人,将他们赶出了两河流域。随后不久,乌尔王乌尔纳姆又战胜了乌图赫加尔,统一了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建立了乌尔第三王朝。

苏美尔人重拾往日的辉煌,恢复了对两河流域南部的统治。乌尔第三王朝也因《乌尔纳姆法典》的颁布而闻名于世。不过,这也是苏美尔人最后的辉煌时期了。

《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上现存已知的最早法典,岁月的流逝使得这部法典如今只剩下一些残篇,难以再一窥全貌。然而在这部法典中,乌尔纳姆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自己对两河流域的最高统治权。法典的序言中说:“恩利尔(两河流域古文明崇拜的天神)在众人中选择了他(乌尔纳姆)”。这也是两河流域的君权神化的开端。

到了乌尔纳姆的第二个儿子舒尔吉统治时期,国王已经被视为如同神明一样的存在而舒尔吉也被称为“神舒尔吉”。他的儿子阿马尔辛则被称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君权神化,也证明了乌尔第三王朝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加强。原本的城邦变成了地方行政单位。“恩西”(即地方长官)也开始由国王党任免,主要负责神庙事务,薪俸也从神庙领取。旧贵族的势力大不如前了。

乌尔第三王朝的强大是毋庸置疑,但是其国内的矛盾也极为尖锐,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也由奴隶劳动者来支撑。为数众多的奴隶使乌尔第三王朝的声望达到了顶峰。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国家的发展,对奴隶数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剥削也越来越多。这一方面导致了自由民的分化与破产,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奴隶开始逃亡。当时流传一句谚语:“来自草原的人会进入城市,并将城里的人赶走。”正如谚语中提到的一样,不久之后阿摩利人便骑着马从草原而来。

乌尔第三王朝的末王叫做伊比辛。在他的统治时期,王国的实力已经大不如前了。而伊比辛本人也不再拥有王国初期那样的强大君权,对全国失去了控制力,全国的局势动荡不安。许多地方的城邦逐渐脱离了王国的统治宣布独立。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伊辛城,这座城市的叛乱给了衰弱的乌尔第三王朝沉重的一击。

阿摩利人挥舞着长刀向乌尔第三王朝展开了侵袭,他们和东部的埃兰王国结盟,不断的掠夺和侵占乌尔第三王朝的土地。伊比辛被长期战争折磨得焦头烂额。毫无招架之力。公元前2006年,埃兰人发动了规模庞大的远征,伊比辛在这场战争中被俘,乌尔第三王朝的历史也就到此画上了句号。伊比辛本人被俘到了埃兰,从此销声匿迹,关于他最后的命运,再无任何消息。

乌尔第三王朝是苏美尔人最后的王朝,它的灭亡也宣告了苏美尔人在世界历史这块舞台上的谢场,在悠久的历史岁月里,苏美尔人的文明却传承下来,成为了古典文明的重要部分。

而苏美尔人生存过的遗迹,却被黄沙埋藏在了地下,人们寻找了几十个世纪都没有再找到它的任何踪迹。人们只得哀叹这古老的文明已经随风而逝。直到19世纪,古老的城垣才重见天日,往日的文明又再次呈现在人们的眼前。

王朝特征

政治

齐格拉特神塔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确立并加强了中央集权。该王朝的国王们已经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全国被划分为许多地区,有国王派人担任长官。地方长官虽沿袭城邦首领的称谓,但无城邦时代城邦首领的特权,实为从属于中央的地方官吏;贵族会议和人民会议虽然保留了下来,但仅仅是服务于国王的机构。

五位国王经常侵略周边地区,第二、三、四、五代国王都宣称自己是“天下四方之王”,并为自己建了神庙,立了雕像,要求人们定期举行跪拜仪式并奉献祭品。

法制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国王们都非常重视法制。王朝缔造者乌尔纳姆(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在位)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从现在仅存的二十多条残篇来看,涉及女奴的有五条,她们时常遭受强暴、买卖和殴打;有两条涉及寡妇,她们的社会地位较之女奴较好——法典序言提到不允许有势力的人支配寡妇,正文又提到遗弃寡妇的男人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白银;法典也涉及普通妇女,她们的社会地位比女奴和妇女高,但较普通男子卑下。尽管法典中仍残存着让河神澄清妖术罪和妻子被控通奸罪的规定,但有关身体伤害的处罚规定比原始的处罚有了很大的进步。

经济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经济上最突出的特征是王室经济空前繁荣。王室占有全国五分之三的土地,并在这些土地上建立和经营大规模的农庄、手工业作坊和牧场,从事劳动的主要是半自由民身份的依附民和奴隶。王室经济管理严密,设有许多监工。繁重的劳动是的奴隶尤其是女奴死亡率很高。农忙季节,王室农庄雇用很多无地或少地的自由民成年男子耕种或收获。这些雇工按日领取的食物报酬比奴隶和依附民多一至三倍。

社会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社会分化明显加剧。日益恶化的处境使许多自由民沦为奴隶,有的因不堪沉重的债务将妻子儿女卖为奴隶,有的是全体家庭成员自卖为奴。当时私人拥有的奴隶,在待遇上比王室经济的奴隶稍好,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主人家服役,能赎身,也能到法庭作证。但奴隶在法律上仍属主人的财产。

行省制度

行省是乌尔第三王朝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乌尔第三王朝沿袭了阿卡德王朝开创的行省制度并对其加以发展改革,创造了内外行省“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赋税体系,使其成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得力工具。但是,行省管理中的总督与将军的相互制约与影响,以及苏美尔城邦旧观念的遗存等行省制度弊端也成为乌尔第三王朝灭亡的主要内因之一。

行省是乌尔第三王朝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对于乌尔第三王朝的中央集权制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乌尔第三王朝兴衰的主要因素之一。行省制度引起了亚述学界的关注。1919-1953年间,凯瑟、施耐德和哈罗先后对行省总督(恩西)进行了整理分析,包括恩西的时期、任期、继承方式、职位转换、种类划分等方面,很少涉及到行省制度方面的研究①。1987年,施泰因凯勒首次提出乌尔第三王朝地方政治的“三重区域”理论,将乌尔第三王朝地方政治由内而外分为:核心区域、边远区域和附属国。其中,核心区域征收巴拉(bala)税,边远区域征收古恩马达( ma-da)税②。1992年,前田彻对施泰因凯勒提出的边远区域进行了疏证补充③。上述研究成果涉及乌尔第三王朝行省的许多重要问题,有关学者富有启发性的观点为进一步深入研究乌尔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它们仅仅基于有限的文献资料列举了行省总督的名字和任期,或者仅仅探讨了某个行省的部分问题,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考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乌尔第三王朝内外行省“二元制”结构入手,分析地方行省与乌尔中央的关系以及行省对乌尔第三王朝兴亡的影响,以期较全面地解读乌尔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

一、行省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古代两河流域的行省制度最早的雏形源于捷姆迭特那色时期(约公元前3000—前2900年)的城邦封印,每个城邦通过各自的封印来实施行政权力④。在舒如帕克(今伊拉克法拉)出土的文献中记载了城邦联盟,包括以下六个城邦:乌鲁克、拉伽什、温马、舒如帕克、阿达卜和尼普尔⑤。当然,城邦联盟只是一个松散的联合组织,不具有中央政府的性质,在城邦联盟内部,各个城邦实质上依然保持独立执政。

早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900—前2300年),也即苏美尔城邦争霸时期,城邦之间的兼并、争霸战争,导致城邦数量不断减少,出现了具有霸主性质的“基什王”称号。早王朝末期,温马城邦的首领卢伽尔扎格西战胜乌鲁克王乌鲁卡基那,逐步完成两河流域南部的统一,自称“苏美尔之主”和“万邦之首领”( kur-kur),其统治区域包括众多城市(由原来的独立城邦发展而来):乌鲁克、乌尔、拉尔萨、温马(含扎巴兰、吉安)、阿达卜、尼普尔和拉伽什等⑥。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城市或城邦在当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省,不具有直属于中央政权的地方实体的特征,相当于早期城邦联盟,这些被征服城邦名义上依附于城邦霸主,这种上下级关系已经可以看出行省的雏形。

阿卡德王朝(公元前2334—前2154年)建立之后,首王萨尔贡设立了大约30个行省,创立了行省制度⑦。山地民族古提人灭亡阿卡德王朝后,进行了短暂几十年的松散统治⑧。直到公元前2112年,乌尔那穆建立乌尔第三王朝,首先沿袭并发展了阿卡德王朝的行省制度,后来的王朝继续沿袭革新,使行省制度成为古代两河流域的一项基本的地方政治制度,影响着古代近东文明历史的发展。

二、行省的“二元制”结构

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2-前2004年)是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在中央,国王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位于最高层;王室成员次之,位居第二层;丞相(sukkal-mah,又译“大维齐尔”或“大苏卡尔”)是主管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他和主管宗教事务的最高长官大祭司(zabar-“扎巴尔达卜”)一同位居第三层,直接听命于国王⑨。

在地方,乌尔第三王朝依据“三重区域”政策进行管理,将地方区划为:核心区(core)、边远区(periphery)、附属国(vassal state)。其中,核心区和边远区一同构成了乌尔第三王朝的行省单位,分别称为内省和外省,即行省的“二元制”结构。

内省、外省统治主要有三个区别:一、地理位置不同。内省一般位于王朝的核心区域,主要是围绕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中下游的区域,北起西帕尔城、南至乌尔城(今伊拉克南部);而外省主要位于底格里斯河中上游,以及沿卡伦河一带,北起阿淑尔城、南至埃兰的苏萨城和阿丹顿城(今伊朗西南部)。二、赋税种类不同。内省向中央政府缴纳或接收“巴拉”税(bala,意为“交换、轮流”)⑩;而外省向中央政府缴纳“古恩”()税或“古恩马达”税( ma-da,意为“地区赋税”)。三、行省长官不同。内省由总督(音译“恩西”)负责行政事务,由将军(音译“沙基那”)负责军事事务,恩西和沙基那由国王任命;而外省一般是由将军和其他官员统筹负责军政事务。

乌尔第三王朝共设立有19个内省(11)。在地理位置上,内省北起西帕尔省(今伊拉克Tell Abu Habbah),南至乌尔省,东、西差不多是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区域,相当于今天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南的区域(12)。内省主要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即省会城市,是该行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在省会城市的周围分布大小不一、数量不等的城镇和村庄,每个村镇又下设有若干个“区”作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13)。

在19个内省中,有三个省属于“都省”:乌尔省、乌鲁克省和尼普尔省,类似于中国历史上元朝中书省的直辖地区——腹里(14)。这三个省不管在行政管理、管理体系及与中央政权的关系方面,与其他内省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乌尔省位于两河流域最南端,它既作为一个行省单位,又是乌尔第三王朝的首都,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其他内省不同,乌尔省没有总督,而是神庙总管“沙卜拉”()主管乌尔省内行政事务,并且和其他内地省一样支付和接收巴拉税。其次,乌鲁克省(今伊拉克瓦尔卡)位于乌尔的西北部,靠近幼发拉底河东岸,是乌尔第三王朝王室成员的所在地。和其他行省不同,文献中极少有乌鲁克省总督“恩西”和将军“沙基那”的记载,恩西和沙基那多由王室成员(如王子)担任,可能乌鲁克省由国王或中央直接管辖,具体行政事务由代表国王的神庙主管“沙卜拉”和“桑伽”(sanga)负责,比如支付和接收巴拉税,所以实际上乌鲁克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不叫恩西或沙基那,而是神庙主管沙卜拉和萨伽。再次,尼普尔省(今伊拉克努法尔)位于王朝内省的中间位置,是两河流域主神恩利尔的居住地。尼普尔不仅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宗教首都,也是整个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宗教中心和圣地,享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普通内省相同的是,尼普尔省也是由总督“恩西”负责行政事务,尼普尔总督的位子由一个叫乌尔麦麦的家族世袭垄断(15)。与其他内省不同的是,尼普尔行省不需要向中央缴纳巴拉税等任何税收,它是乌尔第三王朝所有行省中唯一一个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的行省,其原因与它特殊的宗教地位不可分割。不过,尼普尔省虽然不缴纳巴拉税,但是它却可以接收巴拉税。尼普尔省总督有义务将接收的巴拉税物品(主要是牲畜)用于各种祭祀活动,献给尼普尔众神灵(16)。

相比于内省资料的详尽,关于乌尔第三王朝外省的史料比较匮乏,对其了解也十分有限。乌尔第三王朝外省向中央缴纳“古恩马达”税(17)。在地理上,外省北至尼尼微、乌尔比隆(今伊拉克北部),沿底格里斯河中下游一线与内省接壤,南达埃兰的阿丹顿(今伊朗东南部),其面积大约是内省的两倍,在战略上是内省和附属国的中间缓冲地带。乌尔第三王朝的外省具体数目不详,一共包括97个区。这些外省的区可以划分为三类:面积较大的区由军事总督(沙基那)掌管,少数由总督(恩西)掌管(如阿丹顿、哈马兹、萨布姆、西木如、苏萨和乌尔瓦);中型的区由高级监工(ugula)掌管;面积较小的区由低级监工掌管(18)。由于资料的匮乏(19),关于乌尔第三王朝外省的官僚体系及运作机制等问题目前还无法解释。外省具有军事防卫区的性质,一般由国王任命的将军负责管理省内一切军政要务(20)。

三、行省的运作机制

乌尔第三王朝的行省(内省)由谁领导?总督(恩西)和将军(沙基那)。乌尔第三王朝采取“平行合作制”的官僚模式来管理内省,即在一个行省里由国王任命一位总督管理行省行政事务,任命一位或多位将军来负责行省军事事务。总督和将军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地位,他们都直接隶属于丞相(“大苏卡尔”),并听命于国王、对国王负责。恩西、沙基那是行省官僚体系的第一层。

恩西(),楔形文字符号是“帕泰西”(PA.TE.SI),源于早王朝时期,即苏美尔城邦争霸时期或更早,最初指的是“城邦首领”,和“卢伽尔”(lugal)、“恩”(en)意思相近,具有独立城邦头领的涵义。(21)到阿卡德王朝时期,中央集权统治加强,许多原来的独立城邦被合并到阿卡德帝国版图,原来的城邦头领“恩西”虽然保留了原头衔,但是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思,而是变成了“行省总督”的涵义了。阿卡德帝国灭亡之后,两河流域南部一些城邦再度独立,比如拉伽什,它的“恩西”又恢复到了独立城邦头领的涵义。最后到了乌尔第三王朝,内省中的“恩西”的涵义再次变为“行省总督”。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恩西”这一称号也有多种指代,在内省中指“行省总督”,在外省中偶有出现,可能亦指“行省总督”,略带“自治”涵义,而在附属国和乌尔第三王朝势力范围之外的独立国家,“恩西”指的是“独立城邦头领”、甚至有“国王”的意思。

乌尔第三王朝总督多来自于行省当地的贵族豪门,他们的职位虽然是由国王任命,但是实际上很多都没有具体任期,而且是世袭继承的。这样的后果是可能导致行省总督的“离心”倾向,脱离中央独立的倾向的蔓延。为了扼制这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势头,乌尔王庭采取总督异地调职的管理方式,防止总督“拥省自重”,加强中央集权。甚至在阿马尔辛7年,乌尔中央政府用国王的亲信代替之前的当地贵族,撤换了若干行省的总督(22)。乌尔中央政府采取的第二个削弱行省总督权力的政策是“分权”,即在每个行省设立了一名或多名将军(,“沙基那”),掌管军事事务,与行省总督平级,从而起到制衡总督的效果(23)。与总督的出身不同,将军大都是国王身边的亲信,甚至直接就是王子,他们是忠于国王、拥护中央的势力代表。

在行省总督和将军之下,还设有市长或镇长一职(ha-za-,“哈扎农”),负责管理行省内除省会城市之外的小城镇。比如,在温马省有吉沙巴市、伽尔沙纳市、马什坎市和纳格苏市市长等(24)。市长或镇长很可能直接隶属于行省总督,是行省官僚体系的第二层(25)。

在市长或镇长之下,还设有“长老”(ab-ba)官职,负责更小的村庄事务,是行省官僚体系的第三层,也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基层官员或一般意义上的“父母官”。

巴拉机构(26)的运作模式是:根据面积大小、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各省按照指定要求向中央提供本地特色物产,称作地方行省缴纳巴拉税(27);作为地方向中央缴纳巴拉税的回报,中央也根据标准分配给这些省其他货物,即地方行省接收巴拉税;行省既可以将巴拉税缴纳缴纳给中央政府设立的再分配中心(比如,普兹瑞什达干司),经再分配中心统一分配、调动这些税收,行省还可以直接将巴拉税缴纳给最终目的地(指定的机构或中央预再分配的行省)。可见,巴拉税其实是一种“交换”税,一方面中央向地方行省征收各地特产,另一方面中央将这些特产或其他贡品分配给缴税行省,作为回报。这种机制不仅加强了国内各地区的物产、经济交流,促进经济发展,而且更加体现了中央作为再分配的执行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中央集权统治。

乌尔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在贯穿王朝发展的百余年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积极意义方面,乌尔第三王朝行省制度的建立,一改阿卡德王朝灭亡后的城邦割据与古提人的松散统治状况,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和国家的统一。其次,乌尔第三王朝创造性的发展了阿卡德王朝的行省制度,创造了内、外省制度,总督、将军“二元制”管理模式,以及“巴拉”税和“古恩马达”税的财政体系,这些政策的创立对后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再次,行省“巴拉”税和“古恩马达”税的创立,加强了王朝内各行省的经济文化交流,从制度上规范、强化了地方与中央的联系,进而扩大了乌尔第三王朝的国际影响力。

在消极方面,乌尔第三王朝行省制度中的弊端、不利因素在王朝后期逐步暴露出来,成为行省的独立的推进器,并且最终导致王朝的灭亡。首先,行省总督与国王的矛盾逐渐凸显,行省总督大多出身于当地豪门贵族,更远可以追溯到早王朝时期(苏美尔城邦争霸时期)的城邦首领后裔,他们虽然名义上由国王任命,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地方官),但是许多是出于被迫,他们不甘心被乌尔王庭统治,独立倾向明显,属于脱中央派。为了制衡总督的独立倾向,乌尔中央政府又在各省设立“沙基那”(将军)一职,由国王亲信担任,他们深受乌尔王庭的军功影响,属于亲中央派(28)。这两派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加深了乌尔第三王朝后期的内部危机。其次,在第五王(即末王)伊比辛统治时期,王朝面临内外交困的居面,不少行省纷纷宣布独立:埃什嫩那省(伊比辛2年)、苏萨省(伊比辛3年)、拉尔萨省(伊比辛4年)和伊新省(伊比辛12年)(29)。当公元前2004年,埃兰人攻入乌尔城之前,乌尔第三王朝真正能够统治的区域也只有首都和附近极少区域了。行省制度的不完善和弊端,是乌尔第三王朝灭亡的主要内部因素之一。自早王朝时期遗传的传统城邦制思想依旧盛行,纵使乌尔第三王朝百余年的“大一统”统治也并没有彻底改变、消除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从这个方面讲,乌尔第三王朝是否是一个严密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还值得商榷,有待进一步考证,甚至不能把它的中央集权的程度与其之后的帝国集权(比如亚述帝国(30)、波斯帝国(31)等)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