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理念亦译“绝对观念”。德国黑格尔用语。作为世界内在本质的“绝对精神”逻辑学阶段的整个概念体系发展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概念。它是整个阶段一切逻辑概念的总结,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有机“全体”。绝对理念最真实的本质就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作为客体即“理念自身”,是以思想或内容;作为主体即“概念的纯形式”则是对它自身这个内容(包含着一切规定在内的理念)的认识。其特点是具体的普遍性,是最丰富最具体的概念。在绝对理念中,一切对立和矛盾都达到统一,因而一切发展也都停止,至此,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1]

解释

狭义的绝对理念仅指精神阶段以上,以人类意识形式出现的,通过艺术直观、宗教表象、哲学概念自己认识自己的精神,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它包括前此的全部逻辑过程﹐是最具体﹑最丰富的普遍﹐是逻辑理念的有机统一的全体和全部的真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