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亦称矛盾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

它揭示,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

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矛盾的三对特性四大理论:即: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中文名

对立统一规律

别名

矛盾规律

地位

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意义

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属性

专业术语

领域

哲学

简史

在哲学思想发展的初期就已具有关于对立面的斗争和转化的思想。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都是经过斗争产生的。中国古代道家经典《易经》用阴和阳两种对立力量的相互作用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近代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系统地表述了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认为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马克思主义批判地改造和吸取了哲学史上特别是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深入地揭示了对立统一规律,并给予了科学的论述。

基本内涵

矛盾相关原理

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和斗争是矛盾双方所固有的两种相反的属性。对立面的统一即矛盾的统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肯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保持自身统一。由于对立面之间相互统一的作用,双方能够互相吸取和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得到发展,从而为扬弃对立即解决矛盾准备条件。对立面的斗争即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不断地变化以至最终破坏自身统一。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斗争是促成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的决定力量。

统一性斗争性

(1)统一和斗争是矛盾运动过程中两种不可分割的基本关系

对立面的相互斗争并不是在双方之间划出一条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就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结果,可以使双方相互转化、相互过渡。同样,统一也总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没有离开斗争的统一。在对立面的相互统一中,就有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作为斗争的结果而发生的对立面的相互转化,最鲜明地表现着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统一。

(2)统一和斗争作为矛盾双方两种性质相反的作用,它们的相互联结就是相互制约

斗争制约统一,使统一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限度内。对立面的相互斗争创造着双方相互依存的形式,又在它自己所创造的形式内为破坏这种形式而创造条件。因为统一受斗争制约,统一又制约着斗争,具体的统一性规定着斗争的具体性质、具体形式和界限等。对立面的相互统一使矛盾统一体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也就使双方的斗争具有确定的内容和形式,并使斗争的成果得以巩固。

对立和统一

列宁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统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选集》第 2卷,第 712页)。对立面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原理,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斗争和统一在矛盾运动中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只有依据这一原理,才能对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作出完整的规律性的说明。

对立面斗争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普遍性、无条件性。对立面的斗争性是矛盾运动中活跃的、能动的方面,它能够打破各种条件的限制,并能创造矛盾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有矛盾就有斗争,矛盾斗争的存在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对立面相互排斥的趋势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斗争不仅贯穿于每一个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是促使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的根本力量。

对立面统一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对立面的统一性是矛盾运动中相对稳定的、保守的方面。矛盾运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事物的量变状态,是对立双方保持相互统一的状态;矛盾运动处于显著变动的状态即事物的质变状态,是对立双方的统一处于瓦解中的状态。对立面的统一由建立、巩固到分解是一个过程,这是一个条件变化的过程。任何具体的条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对立面的斗争必然地要打破旧的条件和创造新的条件,也就必然地要破坏旧的统一和建立新的统一。

相对和绝对是表现矛盾过程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但是,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在相对的统一性中包含着绝对的斗争性,绝对的斗争性寓于相对的统一性之中。斗争是不间断的、绝对的,它不断地破坏旧的统一和建立新的统一,使统一成为间断的、相对的。反之,只有统一的间断性、相对性才能体现斗争的不间断性、绝对性。绝对的斗争性体现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绝对的变动性,相对的统一性体现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绝对变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原理,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毛泽东说:“有条件的相对的统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7页)。

普遍性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

(1)矛盾的普遍性的含义

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运动本身就是矛盾”。

(2)矛盾的普遍性的方法论意义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科学都是研究事物矛盾的,科学每前进一步都是以揭露和认识新矛盾为内容的。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包含矛盾的,因而对任何事物都是可以分析也是应该分析的,所谓分析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

(1)矛盾的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2)矛盾的特殊性的情形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3 )矛盾种类的多样性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的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都包含着自身特殊的矛盾,从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从横向讲,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各种运动形式相互区别,就是由各自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从纵向讲,一个系统的矛盾的展开和逐步解决都要经历或长或短的过程和阶段,都有其特殊矛盾。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4)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形成协同运动的新形式;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

(5)矛盾的特殊性的方法论意义

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意义就在于,它既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又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普遍性特殊性信息

(1)矛盾的普遍性

无时不在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

无处不有

每一事物发展过程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2)矛盾的特殊性

不同事物的矛盾以及每一侧面各有其特点

不同事物和过程的矛盾各有特点

矛盾地位的不平衡性

矛盾解决形式多样性

同一事物或过程的矛盾

不同发展阶段各有特点

(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4)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得出的理论结论,不仅对于中国如何搞社会主义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对于这些基本原理的理解、阐释和运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启迪。我们要从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上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

不平衡性

矛盾的不平衡性,包含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等两大原理

事物都是由矛盾群构成的,事物矛盾群中的多个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因此,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这就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

主次矛盾原理

在不同矛盾之间,区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这些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主要矛盾是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矛盾;与之对应的是非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关系。

首先,主要矛盾规定和制约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主要矛盾解决的好,次要矛盾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得到解决;反过来,次要矛盾解决的如何,又会直接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其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即主要矛盾转化为次要矛盾,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矛盾主次方面

在同一矛盾内部,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不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其矛盾自身内的对立双方也总有一方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即矛盾的主要方面;与之对应的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关系。

首先,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和决定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制约和影响着矛盾的主要方面。

其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地位作用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揭示了发展和联系的本质,其它规律范畴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展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2.4.1 它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泉源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这就从根本上摒弃了那种求诸于神秘的“第一次推动”去说明运动发展的唯心主义观点,把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为科学地说明事物发展的道路、方向、形式等等特征,全面地揭示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提供了可能。

2.4.2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根本内容。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最突出的是系统联系,而所谓系统是由多方面的对立统一构成的矛盾体系。事物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它体现着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即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之间的历史联系。离开对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运动的考察,便无从把握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实质。

2.4.3 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理解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及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全部规律和范畴的实质。质量互变规律所揭示的量和质、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实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变和质变这两种状态的运动及其相互交替都是由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运动引起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肯定和否定、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实质上也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否定之否定不过是事物由其内在矛盾所规定的“自己运动”的必然形式。唯物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体现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2.4.4 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最根本方法,即矛盾分析法。毛泽东说:“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4页)。离开对立统一的观点,就无从理解辩证认识和辩证方法的实质。

2.4.5 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和斗争焦点。

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毛泽东说: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2.5.1 矛盾分析法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运用

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将其应用于思想方法上就形成了矛盾分析法。广义的矛盾分析法,实际上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应用,体现着辩证认识的实质。狭义的矛盾分析法则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应用,其通俗表述称为“两点论”分析法。

2.5.2 “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矛盾分析法的实质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次矛盾、矛盾的主次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要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能将主次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因此,要反对“折中主义的均衡论”。

2.5.3 两点论与重点论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是“以‘两点论’为前提的重点论”,即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

2.5.4 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的方法论意义

我们看待一切问题、处理所有事情,既要树立全面观,统筹兼顾,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优先考虑;既要反对离开重点谈两点的“均衡论”,又要反对离开两点谈重点的“一点论”。因此,必须做到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 ,即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

矛盾思想

2.6.1 先秦时期老子的矛盾观点:①提出了相反的事物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指出:事物都是“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②指出了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是一种普遍现象:“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2.6.2 《易传》中的矛盾观点:①“一阴一阳之谓道”,是说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②“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指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变化的原因。③“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说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表现出无穷的变化。

2.6.3韩非的矛盾观点:他提出“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驰张”,“智有所不能立,力有所不能举,疆(强)有所不能胜”,“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说矛盾是普遍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相对的,绝对完善的事物和全智全能的人是不存在的,不能求全责备。

2.6.4 宋代张载的矛盾观点:①他提出了“一物两体”的矛盾观点。②认为:“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对立的两面,就不会有统一,而没有了统一,事物就不能发展变化。③他进一步肯定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一故神,二故化”,“大地变化,二端而已”,事物发展变化的关键就在于它内部存在的对立面。

2.6.5程颢、程颐的矛盾观点:他们明确肯定,“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是说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2.6.6 朱熹的矛盾观点:他进一步发展了二程的辩证法思想,他不仅认为“物皆有对”,而且明确指出“独中有对”。这就不仅说明了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且涉及了事物内部矛盾,这就大大深化了辩证法的矛盾观。

2.6.7 中国传统哲学中矛盾观的现代意义:(1)在理论上,对于加深理解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学说提供了良好途径。(2)在实践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已渗透到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因此,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矛盾观,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作用。

体现和运用

2.7.1 “五位一体”、“四个全面”,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集中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是“照辩证法办事”的生动体现。

2.7.2 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它深刻体现了发展的本质内涵,发展是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2.7.3 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的发展观。[1]

(1)科学发展观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动力,体现了依靠人民谋发展、促发展和发展为人民的辩证统一。

(2)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体现了辩证法的全面观点。

(3)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体现了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的观点以及协调矛盾各方关系的辩证方式。

(4)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过程的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是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相适应和良性循环,体现了辩证法的发展过程性的思想。

矛盾

辩证法的矛盾与形式逻辑的矛盾

形式逻辑的矛盾是在思维中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而造成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状态,是应当排除的。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本性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