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在春秋时代仍然表现得很鲜明。《周礼·地官·大司徒》在谈到周代居民组织时说:"令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谈到周代军事组织时说:"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比"、"闾"、"族"、"党"、"州"、"乡"与"伍"、"两"、"卒"、"旅"、"师"、"军"就是村社居民行政组织与军队的军事编制两两相应、互相统一的。而这种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正是"兵农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春秋时齐国的军事制度就是这种典型的"兵农合一"制度。

类型

一个基本特点

基本概况

《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的军事制度时,首先讲村社居民组织,说:"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它的军队组织则建筑在居民组织之上,是"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齐军的"三军"由国君和国、高二子统帅,所以"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管仲称这种制度是"作内政而寄军令",特点是军政合一,兵农合一,叫做"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两者互相适应。《齐语》所述军制与《周礼》所述周代军制完全符合。汉代刘劭说春秋以前军制是"天子寄军政于六卿,居则以田,警则以战",宋代叶适说是"寓兵于农,寓将于卿"。都是对"兵农合一"制度的精辟概括。

商鞅《商君书。兵令》:“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赺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而慎使三军无相过。壮男过壮女之军,则男贵女,而奸民有从谋,而国亡;喜与,其恐有蚤闻,勇民不战。壮男壮女过老弱之军,则老使壮悲,弱使强怜;悲怜在心则使勇民更虑,而怯民不战。故曰:慎使三军无相过。此盛力之道。”上马为兵,下马为农,解甲归田即由此来,此三军之原意,是典型的耕战模式。

主要意义

齐国的军制很有典型意义,其他国家的军制,从《周礼》一书的记载看,大体与齐相同。

南方的楚国虽然在军制与官制的设置和名称上往往与中原不同。但"兵农合一"这一点则是一致的。《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说楚王在国"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则"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说明楚国的国人也是具有亦军亦民双重身份,在国为民,故训之"民生之不易";在军为士,故申儆之"胜之不可保"。这种制度无疑也是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

"兵农合一"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以土地公有制为特征的井田制度。

《汉书·刑法志》所说周代"因井田而制军赋",正道出了这一问题的因果关系。在井田制度下,每一具有士兵身份的村社社员都得到一块由村社代表国家分配的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属生活的份地,并为国家负担兵役。份地是他为国家服兵役的基础,兵役则是他因份地而产生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基本特点

"兵农合一"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服役人员平时散在村社为农,战时临时征集为兵。散在为民时,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临事征兵时,同时发授武器,与终日兵不离手、手不离兵的常备军明显不同。这就形成临战集结和临时授兵制度。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 年)说:"壬午,晋侯治兵于稷乃略狄土,立黎侯而还。"这种临时集结军队的作法,直到春秋晚期仍然存在。《左传》襄公三年(公元前570 年)说:"楚子重伐吴,为简之师。"襄公十三年说:"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襄公十八年说:"楚将侵郑,子庚帅师治兵于汾。"这些事例足以证明终春秋之世列国都是在战前临时征集部队的。《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也说,齐景公任命司马穰苴为将军,率兵抵御晋、燕二国的侵袭,同时任命宠臣庄贾监军。穰苴与庄贾约定第二天"日中会于军门"。说明也是临战征召部队。既然临战前征召部队,当然也在战前发授兵器,这种临战授兵的事例也习见于古文献。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公元前712 年)记载,庄公准备讨伐许国,五月甲辰那天,在郑国的祖庙发授兵器,大夫公孙阏与颍考叔为争车发生矛盾,"颍考叔挟辀(zhōu,音舟)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庄公四年(公元前690年)说,楚武王排列成"荆尸"之阵,向军队发授战戟,去讨伐随国。又,闵公二年(公元前660 年)说,狄人伐卫,卫将战,"国人受甲"。军队的武器,战时由国家发授,战后复缴还国家。因此,国家专门设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机构。据《周礼·夏官》载其《司兵》职掌"五兵五盾"的授受。《司戈盾》职掌"乘车"、"贰车"及"旅贲及虎士"戈盾的授受。《司弓矢》职掌"六弓四驽八矢"的授受。《校人》职掌"五马之政"。据《周礼·春官》,《司常》职掌各种战旗,《鼓人》职掌各种战鼓与金器,《车仆》职掌各类战车等等。《左传》襄公九年则记载,宋国有工正掌管"出车",校正掌管"出马"。

他们"备甲兵,庀武守"。官府收藏武器的专门场所叫做"库"。当时列国都有这种武库,如鲁国曲阜有"库",高余也有库,郑国有"襄库"等。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平时管理村社和国家事务的各级官吏,战时就是军队中的各级军官。齐国的"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平时治民,战时统军,正是这种村社和军旅的双重官吏。晋国的六卿,平日为政府官吏,战时为三军将佐。鲁国的季孙、叔孙、孟孙三家平日是司徒、司马、司空,战时皆为军帅等。总之,列国的政事官也兼军官,都是文、武职责不分的。

军事训练在农闲时

"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决定了春秋时期军事训练必然要在农闲时进行的特点。这其实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来村社生活的一般规律。《国语·周语上》说周代"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务农的三时是春、夏、秋,讲武的一时是冬,属农闲季节。《国语·齐语》说:"春以蒐振旅,秋以狝(xiǎn,音显)治兵。"《司马法·仁本》说:"天子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这也说明了至少在春秋时期,列国诸侯不但在冬季,就是在春、夏、秋三季中的空闲时,也要组织军事训练。这种军事训练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由国家组织进行。二是通过"蒐狝",即狩猎的方式进行。关于这一点,春秋时鲁大夫臧僖伯讲得十分清楚:"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讲事就是习武,蒐、苗、狝、狩是四时田猎之名。这是国家组织村社居民借田猎而习武的明证。从《左传》一书看,春秋时期的蒐狝活动,的确多是军事活动。如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 年)说,晋"蒐于被庐,作三军,谋元帅"。僖公三十一年,"秋、晋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昭公八年(公元前534 年),鲁"秋,大蒐于红,自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乘"。

东方家庭奴隶制

春秋时期"兵农合一"制度的特点取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形态的特点。依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奴隶社会形态有两种形式:一是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一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东方家庭奴隶制的特点是:

其一,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

其二,专制制度基于公有制。就我国奴隶制社会存在着土地公有(井田制)和君主专制政体这两点来看,无疑属于古代东方家庭奴隶制类型。这种类型的奴隶制在较大程度上保存了农村公社制度。所以它反映到军事制度上就是"兵农合一,军政合一"。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这种集军事、行政、生产三位一体的"兵农合一"制度,并不只存在于先秦时期,为华夏族所独有。在由原始的氏族制度向奴隶制转化过程中,宋代辽东生女真完颜部所建立的"猛安谋克"制度、明代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所建立的"八旗"制度,都是这种集军民于一身,"出则为兵,入则为民"的民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