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基金会名称: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基金会类型:非公募
基金范围:地方性
网址:www.ztgy.org
英文名称:The Commonweal Foundation of chint
成立时间:2009-12-3
原始基金数额:20000000
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107室
组织简介
正泰基金会的使命:关注并投身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以资助优秀的低碳环保公益项目和活动,进一步推动并奖励对节能减排方面的自主技术创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世界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我们没有理由袖手旁观、坐视不动。正泰基金会决定实施“低碳行动”,致力于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低碳行动”活动方案;资助非营利性组织实施“低碳行动”活动项目;奖励对人类生存环境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表彰在建设“生态环境”和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先锋人物。同时正泰基金会真诚期待社会一切有识之士和团体的加入,并开展交流与合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简称“正泰公益基金会”,英文为“THE COMMONWEAL FOUNDATION OF CHI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为了规范、合法、有效地开展公益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注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变革,资助企业与个人自主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提倡环保,促进节能减排;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减灾救灾,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两千万元,来源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企业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和法律援助;
(二)关注、支持、资助企业或个人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三)扶贫济困,减灾救灾;
(四)促进青年创业、就业;
(五)支持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事业;
(六)鼓励、资助节能环保项目的推广应用;
(七)组织培训、论坛及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能自觉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二)已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
(三)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具有理论研究和探索的有关专家;
(四)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并能对本基金会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参与基金会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向基金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设想;
(四)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五)享有基金会内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遵守本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参加。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由捐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员担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同时设名誉会长、副会长等荣誉职务,以指导基金会工作,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兼职;副理事长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 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正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各类资助性公益项目的支出;
(三)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活动、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款项;
(二)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公开招标100万以上资助性的公益项目;
(三)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有价证券和购置不动产等,均属于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在每年的总支出中,用于慈善的救助资金不低于5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变卖资产,将所有资金,用于本基金会承诺的资助性公益项目;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