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春,原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兖矿集团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出生于1953年2月,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大专学历。

基本介绍

于1984年加入前身公司,1998年任兖矿集团总会计师,2004年任兖矿集团董事局董事,2005年任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任兖矿集团总法律顾问,2007年兼任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由于陈长春涉嫌经济犯罪,2011年3月14日,山东省纪委将案件移交山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临沂市检察院管辖。2012年6月29日,法庭经审理认为:陈长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陈长春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缴纳个人财产,可酌情对其[1]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