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授予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上,采取先申请原则的,称为“先申请制”。

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基本原理和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域范围内,同样的技术只能被批准一件专利,授予一项专利权。为了保证“相同的技术只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得以实现,专利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技术分别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专利法规定的这一原则被称之为“先申请原则”。

专利制度体系

在专利授予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上,采取先申请原则的,称为“先申请制”。与“先申请制”相对应的是“先发明制”。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先申请制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一、专利法在规定“先申请原则”时,并没有直接规定“当最先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后,专利局应当驳回其他的在后申请”。因此,在最先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在后的申请仍然处于有效状态,还有获得重复授权的机会。

第二、在最先的生情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仍然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他在后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最先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那么,在后申请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第三、专利局对在后申请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在先的尚未公开的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

“冲突申请”、“抵触申请”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专利理论中,在“先申请制”的基础上,引入了“冲突申请”或者“抵触申请”的概念。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