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幼儿园女园长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协会是在北京市妇联领导下,从事学前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全面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并组织关注和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士,开展理论研究、学术探讨和信息咨询服务

机构简介

作为一个女性团体,北京幼儿园女园长协会也和其他 女性团体一样,既积极关心女性的职业成长,也关心她们的生活情感,是女园长们的“娘家”与大后方。

协会云集了北师大、中科院等众多高校、科研院所多领域近百位权威专家,致力于从当前学前教育形式及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带领众园长踊跃申报国家课题,开展专 项研究,积极获取先进课题成果。协会不断深入市场调研,把握业内动态,积极组织年度全国园长大会及各级各类论坛、研讨会,有效地营造学前教育理论研究和学 术研讨氛围,为广大幼儿园女园长提供交流沟通、专业提升的机会与平台。

此外,协会会员集中了全国各地众多一级一类幼儿园园长,诸如北京第一幼儿园、空军蓝天幼儿园及各高校附属幼儿园国内知名园长。“汇众园之智 集女性之慧”,在协会口号的引领下,会员们在协会搭建的舞台上相互学习、不断成长。协会还通过网站、会刊、网上圆桌讨论、手机简讯“谁在说”、邮件简报等 形式,让全国的园长积极互动、分享信息,有效地构建女园长的精神家园,缩短女园长间的距离。同时,协会也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传递协会价值和文化,不断 扩大社会影响力。

北京幼儿园女园长协会下设秘书处、信息技术中心、幼教科研中心、园长服务中心及9大幼儿园教学、管理专业研究中心,专门从事幼儿园管理及教学教研研究。

协会章程

北京女园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幼儿园女园长协会(Beijing Association of Women Kindergarten Principals,缩写为BAWKP)。

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京市妇联领导下,从事学前教育问题研究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并组织从事和关注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士,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和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交流交往的平台,为提升提高幼教从业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学前教育科学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妇联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为人民币5万元。办公场所设立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7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幼儿园管理经验交流与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咨询和推广活动,编辑、出版早期教育类刊物,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三)加强女园长队伍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提升会员综合素质;

(四)加强与其他各省区市之间在学前教育研究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活动;

(五)组织开展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服务;

(六)宣传、表彰女园长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须是热心学前教育工作,从事或从事过幼儿园园长工作,在幼儿教育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须是工作业务与学前教育关联密切的市区(县)属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的学前教育研究团体;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热心学前教育的媒体及文化公司。

第九条 会员(含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与联谊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报换届筹备材料,送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鉴定和评审各项奖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序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章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