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律师在场权是一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共同享有的,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诉讼行为而采取的,以在场的形式进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

中文名

律师在场权

外文名

Lawyer's right to be present

起源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思想根源

洛克式的国家社会观认识

法律属性

辩护权

基本介绍

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律师在场是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是执业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必然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此项制度的确立能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律师在场的规定。自2005出现佘祥林冤案以后,我国也开始了律师在场权的试点工作。律师在场权有望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