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简称BMICIA,英文译名为:BEIJING MOTHER-INFANT-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北京市从事孕婴童用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职能介绍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致力于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作用,开展孕婴童用品行业的政策宣传、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题调研、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组织结构

一、名誉会长单位

二、会长单位

三、监事长单位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

五、副会长单位

六、监事单位

七、会员单位

历任领导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第一届组织机构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名誉会长:

原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副会长    储祥银

会长:

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总经理    邓正学

常务副会长:

中国名牌专家、中国国际名牌协会     副会长    万力

中国妇女报社 高级记者、《母婴周刊》    主编    王洁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奶粉事业部    总经理吴松航

乐友(中国)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CEO特别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监    高海燕

北广传媒优优宝贝电视频道    执行总裁    栗小农

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蒋涛

副会长:

北京金时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树林

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忠亮

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敬红

北京隆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王卫东

北京康馨儿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致远

北京英方日用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彭硕

监事长:

中国贸易报社    社长兼总编辑     范培康

监事单位:

凯尔文德(中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毅

小鬼当佳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宋涛

理事:

北京优康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勇

《父母必读》杂志社              主编      恽梅

秘书长:

原中展集团                    干部   孟宪忠

副秘书长:

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杨红玲

章程介绍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MOTHER-INFANT-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MICIA。

第二条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的内部环境,制定和维护行业规则,协调内外关系;广泛联系孕婴童产业的单位,协调管理者与企业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会员、社会服务。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H座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推动孕婴童用品行业的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制订行业规范标准;

(三)促进会员单位对行业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社会信誉;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组织对会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五)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交流合作,编辑出版相关成果;

(六)推动孕婴童用品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教育会员单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北京地区的孕婴童用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与其相关的科研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会费数额。会费收取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