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决定内容

初级产品出口 国家如果由于出口收人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 难时,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外,另向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申请专项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贷 款额度最初规定为相当于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将贷款额度提高到份额的50%,经基金组织同意可达到份额的100%。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条件

(l)出口收人的下降必须 是短期性的

(2)出口收人的下降是会员国本 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3)借款国 有义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 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贷款期限为3一5年,并且要求借款国的 出口收人一旦恢复时,要尽早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