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
张村小学隶属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南张社区居委会,位于东经129°28‘13.69’‘,北纬36°08’21.75‘’,占地面积1536平方米。
张村小学西南侧为常在庵,为崂山区级文保单位,占地面积106平方米。
张村小学院内有古树名木银杏树一株。
建设历史

张村小学外景
沈鸿烈任青岛特别市(相当于直辖市)市长时期所办诸多实事中,尤以普及现代中小学教育和建设平民住宅,最为青岛普通百姓所称道。一位时任青岛市教育局编审主任、青岛市政府人事处长等职的前国民党官员回忆称,沈鸿烈指示拨款为市内中小学增建和扩建了一批校舍,郊区较大的村镇均建有完全小学,不少村有初级小学,这在当年民智初开的中国农村,真是难能可贵。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在青岛读完小学和初中的鲁海也说,那时候修建的小学校舍,窗明几净,空间宽敞,按当年建设标准已是一流,至今仍有保留下来供人参观的。
张村小学碑记
当时,张村小学校舍低矮狭小,且年久失修,“浸以颓废,村人谋为改建者屡矣,惟以物力艰难,无从筹措”,借助沈鸿烈提倡乡村教育之机,由常在庵庙主及当地乡绅捐款新建,与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新校落成,这同时也是沈鸿烈主政青岛时期的崂山现存唯一一所留有碑记的民国时期小学。“1967年至1973年,张村小学实行7年一贯制,改名为张村学校,学生数量最多时候是在1970年,那时有24个学堂班,1200多个学生。”曾经在张村小学执教过的老教师王连和回忆道。文保单位
2005年,张村小学被公布为崂山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8年,张村小学旧址被公布为青岛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市级保护碑、远处为常在庵
2015年6月23日,张村小学旧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鲁政字〔2015〕142号)、编号5-353-6-029。张村小学保护要求:
1)保护范围
定义:文物保护单位院墙内。
要求: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建设控制地带
定义:以保护范围为界,四周各外扩50米。

张村小学保护要求
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现状

张村小学

张村小学内景
张村小学旧址为四合院式建筑,校门之上有山字形门楼,颇具欧式风格。东侧教室设有走廊,有木质栏杆,做工精细。紧临张村河,冬暖夏凉,空气湿润。旧址使用70余年,一直使用至2005年,校舍仍然保存较为完好,基本维持原貌。校内有一棵800多年的银杏古树,苍劲挺拔,为崂山三百名树之一。自2013年起,张村小学旧址被用作张村幼儿园的校址,校舍得到了合理的修缮和使用。
张村幼儿园与银杏树

张村小学银杏树
张村小学院内银杏树Ginkgo biloba L.为国家一级古树,编号:01065,树龄约800年,崂山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予以挂牌登记。自2008年张村小学撤并入张村河后,院子荒废,银杏古树也日渐凋零,次年新叶不发,呈现枯死迹象,甚为可惜。自张村幼儿园搬入后,古树竟焕发生机、树叶繁茂、秋天金黄树叶洒满校园。“可能孩子们的笑声让古树重新找回了生命吧”——幼儿园园长说到。张村小学与常在庵
常在庵位于张村小学西南侧,又名张村庙。该庵为退官隐士张常在于明代天启年间(1621~1627年)所建,因名常在庵。原为太清宫之脚庙,后只剩三间侧房,清代康熙年间重修。民国初年,常在庵与张村村民因土地之争持续多年(既民道之争),经沈鸿烈判决,确认了庙产为常在庵所有,同时庙主通过捐助的方式解决了建校的土地资金问题。解放后该庵由张村小学使用。现存主殿及西偏殿,主殿内部壁画依稀尚存。为崂山区级文保单位。

常在庵保护碑

常在庵

常在庵

常在庵内部
常在庵与张村村民的土地之争持续多年,据《张村小学碑记》载:“本村常在庵以庙产与村民涉讼,经年不决。”《太清宫志》对这次庙产之争情况予以了记载:“清康熙四十四年,经住持道人温高恒独立重修,并添买山场地亩数十亩,永为该庙香火之资,共有自置庙产百余亩。迄民国十五年,住持王旅会年衰,作事颠倒,被张村地保王凤柱,哄骗地约五十三亩,张谓为代理,将约携去隐匿不问。该庙住持屡经追询,永不置理。迨至二十一年,该王凤柱复与王绍秘、王绍显结党,强行干预庙事,实有夺掠侵占行为。给太清宫住持葛友生同单友宽、庄宗枢呈控之。
在庙方看来,村民通过哄骗的方式将庙产骗去,并强行干预庙事,其行为是明显的夺掠侵占。
《张村志》则从另一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记载:
“民国二十一年(1931年),张村区长张怀青、村长王瑞珩、街长王吉钊、王溱和向青岛市政府呈请批准变卖庙产创办乡村师范。内容是:常在庵庙地百亩(一亩为市亩二亩四分)、山岚四处,约值伍万六千大洋,实为公共管理财产,公众决议,抽出庙产三分之二,创办乡村师范。……
郑张村长王绍矩、街长王文贞则认为庙是私人所建,应为私产,不能变卖。理由为:其六世祖王茂哲捐地四十八亩,张通政捐基地。常在庵住持则为郑张作证,共同诉讼张怀清等人;并告张怀清等人欲变卖庙产私分。”两处记载虽有所出入,如一桩糊涂案,但却反映出了当时常在庵与村民间复杂的利益纠葛。对两处记载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中的端倪,实际上两种记载反映的史实是一致的。材料中反映了两次土地的争夺,但中心都是围绕常在庵,一为创办乡村学校,一为村民侵占庙产土地,《张村志》关注于前者,《太清宫志》关注于后者。我们不妨对整个事件进行一番捋顺:
“地方人士复谋改筑校舍”之事遂提出了变卖庙产创办学校的呈请。郑张村长及街长以“庙为私人所建,应为私产”为由反对这一提议,由于此事牵扯到常在庵的利益,因此常在庵住持为郑张作证,诉讼张怀清等人。此案件在发展过程中,另一起更为核心的“民道之争”事件显现出来,这就是《太清宫志》所称的王凤柱等骗地干预庙事诸事。《太清宫志》所提到的地保王凤柱,查《张村志》和《郑张村志》的姓氏一节均无此名,但《张村小学碑记》所记建筑校舍委员会委员及《郑张村志》均有“王逢翥”,因此王凤柱与王逢翥应为同一人,另外“绍”是郑张村王氏辈分,《太清宫志》提到的王绍秘、王绍显亦在《郑张村志》姓氏中均有同音名字记载。这样,两段记载的有些问题就可以进行很好的解释,郑张村长等人主张的庙产为私产在太清宫看来土地是通过哄骗代理的方式将地契隐匿的侵占行为,而郑张反对变卖庙产的诉讼实际为干预庙事的表现。《太清宫志》的记载避开了变卖庙产建校的争论,关注于庙产的归属权问题,矛头直指王凤柱等人的夺掠侵占行为,并付诸诉讼。最终事件在市府的干预下得以解决,结果皆大欢喜,确认了庙产为常在庵所有,“蒙市长沈公判决,王凤柱等即将地约交回庙,嗣后永不许村民俗人干预庙事”,并通过捐助的方式解决了建校的土地资金问题,《张村小学碑记》载“双方均愿罢讼”,“阅月而新校落成。……是役也,庙主捐款兴学,为乡民倡;乡民罢讼息争,以保全古刹余产”。
张村小学与湛山小学

湛山小学
作为与张村小学同时期建设的一批学校,湛山小学如兄弟般屹立于繁华的香港中路上,他是一座看上去年代久远中西合璧风格建筑,这个中间拱门两边出檐的建筑曾经是青岛公立学校湛山小学的旧址,有记载的兴建日期是1927年。
张村小学与张村河小学
张村河小学座落于美丽的张村河畔,地处中韩街道张村河南,占地34.5亩,建筑面积9000余平方米,2008年2月建成使用,撤并张村小学、孙刘小学、张家小学和枯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