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这里将重点介绍铁路货物运输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铁路线路、铁路机车、铁路车辆、车站、铁路信号和通信设备等,以及相关的技术。
一、铁路线路
铁路线路(简称线路)是铁路列车运行的基础,起着承受列车巨大质量、引导列车运行方向等作用。铁路线路是由路基、桥隧建筑物和轨道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工程结构物。铁路线路各组成部分既有自己的特性和功能,又互相依存、影响,共同工作。
二、铁路机车
铁路机车是牵引客、货列车和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的基本动力,其本身不载旅客或货物。机车按用途分有:速度较高的客运机车、牵引力较大的货运机车和机动灵活的调节机车。按原动力的不同铁路机车可分为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蒸汽机车。
三、铁路车辆
铁路车辆是装运货物、运送旅客的运载工具。它没有动力装置,需要把车辆连挂在一起由机车牵引,才能完成客货运输任务。
铁路车辆根据运输的需要,可分为客车、货车两大类。
一、货车的结构和分类
货车是指以运输货物为主要目的的铁道车辆。在特殊情况下,个别货车也用来运送旅客或兵员。有些铁路车辆并不直接参加铁路货物运输,而是用于铁路线路施工,桥梁架设、轨道衡检测等特殊用途,但这些车辆也归于货车类。
1.货车的结构
铁路货车由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车钩缓冲装等部分组成。
(1)车体。车体是装载货物的部分,由底架、侧墙、端墙、车顶等部分组成。底架是车体的基础,是基本的承载部件,底架由各种纵向和横向梁件及地板组成。
(2)转向架。转向架的作用是支承车体,并引导车辆沿轨道行驶,同时承受来自车体及线路的各种载荷。最常见的转向架是二轴转向架,此外还有三轴、四轴和五轴等多轴转向架。早期的二轴货车没有转向架,其基本走行部件是轮对。
(3)制动装置。制动装置是使列车减速、停车和保证列车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装置。
(4)车钩、缓冲装置。车辆的连接装置多为各种形式的自动车钩,车钩后部的钩尾框中装有缓冲器。车钩起货车间的连接与分解作用,缓冲器起减轻列车纵向冲动的作用。
2.货车的分类
由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货物千差万别,相应地货车也就多种多样。按适应范围大小,货车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按适用轨距不同,货车可分为准轨货车和米轨货车;通常则按货车结构和所运货物的种类不同,把货车分为如下几类:
(1)敞车。敞车没有车顶,其车体四周有较高的端墙与侧墙,它们与地板共同构成装置空间。主要装运煤矿、矿石、砂、木材、钢材等不怕日晒、雨淋的货物;货物上盖上防水篷布可代替棚车运送怕湿货物。敞车的侧墙参与承载。
(2)棚车。具有车顶、侧墙、端墙,并设有窗和滑门的车辆。主要承运粮食、食品、日用工业品等怕晒、怕湿货物和贵重物品,必要时还可运送人员和马匹。
(3)平车。无车顶和端、侧墙,或者具有可以放倒的侧板和端板,平车为单纯的底架承载结构。可装运大型建筑材料,压延钢材、汽车、拖拉机及军用装备。低边平车还可装运矿石、煤炭等货物。
(4)罐车。罐车的车外形为一个卧放的圆筒体。罐车从结构上可分为有底架和无底架的两种结构。罐体既是装货容器,又是主要的承载部件。罐车是专门装运液体、液化气体或粉末状货物。
(5)长大货物车。用于装运大型或重型货物,其结构多种多样,以适应各种大型货物的运输,主要有长大平车、凹底平车、落下孔车、双联平车、钳夹车等。长大货物车一般采用多轴转向架或多重底结构,以便运输重型货物。
(6)保温车。外形结构类似棚车,也是整体承载结构,车体设有隔热层,满足货物保鲜的需要。主要有加冰冷藏车、机械冷藏车和冷冻冷藏车等。
(7)漏斗车。漏斗车车体的下部设有一个或多个漏斗形卸货口,卸货时货物从这里卸下。漏斗车可分为无盖漏斗车和有盖漏斗车两类。漏斗车的主要特点是卸货方便,打开漏斗口的挡板,货物靠重力自行卸下。
(8)自翻车。自翻车的车体靠倾翻风缸或油缸的作用能够向一侧倾翻,同时卸货侧面的侧墙自行开启,将货物卸在轨道一侧,主要用于装卸频繁的矿山运输。
(9)家畜车。结构类似于棚车,用于活家畜及家禽的运输。家畜车一般为双层或多层结构,侧墙和端墙设有通风栅栏。
(10)守车。编挂在货物列车尾部,专供货物列车车长乘务用的车辆。
(11)其他货车。除上述车种外,还有球团矿车、钢水车、铸锭车、鱼苗车、检衡车、电站列车、工程宿营车、除雪车以及用于铁路工程施工的长钢轨车、架桥车、辅轨机车辆等。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