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生,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法大律师所高级合伙人。

中文名

李银生

性别

出生日期

1962

民族

汉族

国籍

中国

出生地

江西乐安

毕业院校

江西师范学院

最高学历

硕士研究生

职业

律师

任职机构

法大律师事务所

职务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成就

1998年荣立司法部三等功

获得荣誉

1998年荣立司法部三等功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最高学位

硕士

所属行业

法律

人物经历

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及法学研究工作,常应邀在一些大学及场所讲课,如在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公安大学等大学讲课;在全国政协礼堂、钓鱼台国宾馆、北京文化馆等地讲课。[1]

李银生

李银生92年从事律师及相关业务研究工作以来,撰写过多篇论文,办理过一千多起案件,例如:

1代理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广东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财产标的1.5亿。双方因发生矛盾使合作项目停止,给双方均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诸法律。李律师以其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为主要观点提出代理意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重视,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自愿和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代理河南省某建筑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标的8000余万元,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作为原告代理人,李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主体结构工程部分双方已经结算,二次结构及装修部分虽未结算,但均有双方及监理签字认可的凭证;2原告停工是因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停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3被告反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主体结构工程曾经验收合格,二次结构及装修部分虽未验收但被告已入住多日,依法应视为合格。北京市二中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驳回了被告反诉。
3这是一起反败为胜的借款担保纠纷的案子:河南省某国有集团公司下属有七个分公司和一所全寄宿学校,后改制为七个独立的民营公司和一所私立学校。2004年某信用联社将七个公司和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七个公司偿还5000余万元借款,要求该学校承担担保责任。某中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时李律师接受学校委托,阅卷后调取了某国有公司在工商局的档案,向审理此案的河南省高院提出抵押担保合同及房产抵押登记主体是无效主体,理由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单位是某集团公司,而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集团公司在签合同及抵押登记之前两个月就注销了,且该学校对签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不予认可。故抵押担保合同及抵押登记行为均属无效,一审判决学校承担保证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河南省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关于学校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驳回了某信用联社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4办理被舆论称为建国以来全国罕见豫北第一起“黑社会”案件头目某派出所副所长王吾吉的案件,王吾吉被判缓刑。2005年倍受电视报纸网络关注的所谓王吾吉“涉黑”案件,涉案40余人。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的辩护人,认为此案非涉黑案件,王吾吉非黑社会头目,王吾吉有错而无罪。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李律师提出上述观点,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决王吾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虽然王吾吉被判轻刑判后未上诉,但李律师认为,法院认定王吾吉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较为牵强。
5办理在北京市被媒体关注有较大影响的因嫖资纠纷杀人案件,被告人刘新文被判死缓。2004年12月31日晚,在昌平区一房间内,因嫖资发生争执,被告人用铁棍毒打被害人头部十数下,打掉牙齿,打烂嘴唇,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李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面对如此情节恶劣的犯罪,杀头的可能性很大,律师的职业要求令李律师尽可能要找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留其一条性命。在仔细研究案情后,为了凸显被害人的过错,李律师把整个犯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般性互殴阶段,从约定嫖资到使用铁棍之前,该阶段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这一阶段被害人有过错,她擅自提高嫖资使双方发生互殴;第二阶段是致死性互殴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为了制服被告人拿起铁棍大打出手,被被告人夺过来将其打死,即被害人拿出了最终令其死亡的凶器。如果被害人不使用铁棍打被告人,将不可能发生今天的结果。被害人有过错是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这一观点是李律师从轻辩护的第一要点。第二观点是本案被告人属激情性杀人。两人无冤无仇,仅系为嫖娼因嫖资争执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逐步升级将人打死。激情性犯罪也属从轻的情节。除了上述观点之外,李律师积极建议被告人家属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是山区农村人,其家属借钱30000元,开庭前交到法院。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也是李律师从轻辩护的一个观点。法院采纳李律师观点,从轻判处被告人死缓。
6办理由死刑到三年的案例。郝爱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安阳市有较大的影响,检察院指控犯罪的标的较大,依指控被告人应判死刑。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形不成,郝是发票的经手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称其不知道,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郝有犯罪故意,故应依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安阳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由死刑到三年对被告人来说已经很轻了,但此案依法应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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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品

合著有《中国法律专家论证全书》。

社会任职

北京大学信用与法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

李银生

获得荣誉

1998年荣立司法部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