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是1983年03月0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实施时间

1983年03月05日

颁布时间

1983年03月05日

内容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 九条 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