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通过,《条例》明确了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等规定。[1]

概况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全文内容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道德领域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2018年5月,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根据新时代文明发展的需要,对推动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都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入法、立法提供了顶层设计、思想指引和政策遵循。目前,各地均在制定或已经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全国已有广西、贵州、河北、天津等4个省区市、39个地级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省制定出台《条例》势在必行。无独有偶,《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我省《条例》将于同一天施行。

2.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现实需要。社会文明是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当前我省正处在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紧要关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要有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离不开全面、科学、合理、有效的文明行为制度的约束。此次制定《条例》,就是要为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治理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诸多问题,为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3.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深化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进社会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底,我省有全国文明城市2个,全国文明单位154个,全国文明村镇107个,全国文明校园18所;评选省级文明单位1515个,省级文明城市11个,省级文明县区48个,省级文明社区250个,5个市州和 7个县(区、市)被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有全国道德模范6人、“中国好人”129人,评选省级道德模范139人、“甘肃好人”近600人;注册志愿者组织14422个,注册志愿者162万人,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600多场次。公民文明素质普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甘肃形象明显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区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时有抬头,一些单位和个人破坏环境、违反公序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更应当从制度层面,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制止。因此,出台《条例》,推动社会各方面、各系统、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

4.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全民生活方式带来了重大挑战,也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严峻考验。“病从口入”,是此次疫情带给人们最直观也是最深刻的教训。从滥食野生动物、群体性聚餐,到随地吐痰、不讲究个人卫生,等等,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都加速了疫情蔓延,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惨重后果。此外,因为违反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不文明行为,每年都带来巨大的社会治理成本,对社会文明和和谐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都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来约束、规避和改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而《条例》的出台就是我省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切实为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现实路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8年底,《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条例》提请主体,省文明办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具体承担《条例》的起草、论证、调研和考察等工作。2019年6月,《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明办、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团队组成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立法论证和草拟工作。7月,《条例(草案)》初稿完成,随即进入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阶段,并不断修改完善。9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文明办分别组织人员,赴河北、天津、贵州以及兰州、武威、庆阳等地开展省外和省内调研,详细了解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和执行情况。10月,起草小组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修改。11月1日,省委宣传部2019年第18次部务会原则同意《条例(草案)》,并报送省文明委审定同意。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文明办,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3月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行为规范、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从爱国守法、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出行、旅游、社区文明、就医、教育、网络、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养犬、公共服务、宣传等多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了“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第三章“倡导鼓励”主要界定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从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角度对社会和公民日常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明确了“倡导什么”和“鼓励什么”;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从各相关部门职能出发,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时间。

四、《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方面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以下方面:

一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对接。《条例》所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已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违章停车等问题在《甘肃省物业条例》《兰州市控烟条例》《兰州市物业条例》《兰州市养犬条例》等省市法规中已有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在《条例》中继续纳入。

二是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除对社区文明、高价彩礼、“高空抛物”“共享单车”治理、“校园欺凌”“校闹”“医闹”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予以回应外,《条例》还总结此次疫情带来的教训,专门设置十八条、十九条,增加了“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和“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在第三十条“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补充了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取餐的规定。

三是吸收借鉴各地有益经验。对“定点祭祀”“礼让行人”等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进行吸纳。

四是坚持奖惩结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坚持奖惩结合,既有倡导和鼓励,又有禁止和处罚,力争做到正面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统一,最大程度保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