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合格评定(Conformityassessment)是指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典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批准以及这些活动的组合。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认证,一类是认可。

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准入的产品信息及有关质量管理信息由公安部政府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向国内外发布。

中文名

消防产品认证

外文名

Fire protecti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合格评定机构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认证制度

强制性认证制度

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现在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型式认可制度

按照公安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枪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认证机构

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认证检验机构是由一下四个检验机构组成的:

1、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天津市,挂靠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从事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耐火构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药剂等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认证检验、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此外,该中心还承担有关承检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二、三、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从事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并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SC5、SC6、SC8和ISO/TC92/SC2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挂靠在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消防电子产品的检测、防静电火灾产品静电参数的测试。此外还承担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地方同类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II、专用检测设备的行业归口管理、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审核、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ISO/TC21/SC3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等。

3、国建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上海市,挂靠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于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枪炮、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的检验。此外,该中心同时还负责全国消防装备产品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消防装备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验细则的制、修订,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五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是ISO/TC21/SC2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中心受香港消防处和澳门消防局的认可委托,是出口香港、澳门灭火器检验和工厂质保体系评审的执行机构。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四川省都江堪市,挂靠在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防火建筑材料产品、耐火建筑构(配)件产品和各类防火涂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此外,还承担建材燃烧性能和防火材料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ISO/TC21/SC7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对地方人员的检测培训等工作。

认证流程

消防产品认证

提交认证委托、合同评审、文件资料补正、签订合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要求、认证决定、颁发证书、信息发布、证后跟踪管理、是否符合 认证要求、保持证书 1、限期整改2、视情况暂停或撤销证书 书面通知认证

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发展现状

现在,国家将消防产品逐步纳入3C产品强制性认证,强化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管理,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企业的消防产品生产能力、维修质量保证能力和市场准入能力。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开展第三批消防产品3C认证培训,主要针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于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的相关标准规范理解不透彻、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强制性认证流程不熟悉和产品技术发展交流不畅通等问题展开培训。培训重点是帮助消防企业理解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的标准规范上的难点问题,培养企业的质量标准意识,熟练掌握强制性认证申报流程,促进消防生产企业尽快完成3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