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起草发展改革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二)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推动全省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牵头实施全省重大平台整合提升。
(三)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四)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铁路和通用航空业,衔接平衡交通发展规划。
(五)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预期管理。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六)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负责全省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制定重要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发布相关指引。
(八)负责全省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提出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投向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九)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分工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十)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推动构建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负责全省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负责创业投资的管理和政策制定。
(十一)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十二)统筹全省对外开放工作。拟订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全省“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全省“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平衡发展、布局优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统筹规划。指导全省重大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参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十三)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按权限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十四)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推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跟踪研判分析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五)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业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推进数字浙江建设。
(十六)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规划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
(十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对口工作。牵头编制对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前方指挥机构、省直单位、市县的对口工作。分类指导对口支援、对口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合作。牵头落实与对口省区之间的合作协议。牵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
(十八)管理省能源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创新完善宏观调控,统一规划体系,加快形成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策储备和政策工具并择机运用,综合施策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保持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
2、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标准地”、承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等简政放权工作,强化投资项目分类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深化发展改革领域数字化转型。
3、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加大引导和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政策供给,大力推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不断壮大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4、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国内国外市场,聚焦关键领域促进有效投资,加快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消费新增长点,大力培育发展国内市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全面优化利用外资环境。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安全保障,推动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实施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全省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2、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全省粮食和棉花、肉类、食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12]
内设机构
城镇发展处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处
地区与海洋经济处
对外开放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办公室)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
固定资产投资处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国民经济综合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发展战略和规划处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成本调查监审局
能源局节能处
能源局电力处
能源局煤炭油气处
能源局规划处(新能源处)
能源局综合运行处
机关党委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
基础设施发展处
产业发展处
创新与高技术发展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社会发展与改革处
服务业与消费处
应急物资保障综合管理处
财政金融处
信用建设处
价格处
省对口支援办(对口支援处)
对口帮扶处
人事处[9]
委管委属单位
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省信用中心
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服务中心
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
浙江省能源监测中心
浙江省能源局[10]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zggw.zj.gov.cn)“信息公开”栏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包括机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政策解读回应、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财务信息、综合管理等14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60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18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4、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后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fzggw.zj.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可通过网上申请、现场申请、信函申请三种渠道。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核发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联系人:钟国群,联系电话:0571-87052748,传真号码:0571-87054171,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25,邮箱:sfgw.fgw@zj.gov.cn。
3、收费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4、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府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网站地址为: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收,邮编为310025。
浙江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571-87052748
传真电话:0571-87054171
邮编:310025
(3)现场申请。本机关委托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接受当面申请。申请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新33-2号,省经济信息中心B座102室;申请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71-87053337。
5、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址为http://www.zjzxts.gov.cn/wsdt.do?method=writes&formld=97ecf96ef04f4947b74e1b86d64992e6&areacode=330000&type=2)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1]
获得荣誉
2021年6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处党支部被授予“浙江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
2021年9月2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3]
2021年12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集体称号。[8]
人事调整
2021年10月,浙江省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陈伟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