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衰老促进会(CHINA ANTI-AGING PROMOTING ASSOCIATION ,CAPA),是我国抗衰老领域内唯一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中文名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外文名

CHINA ANTI-AGING PROMOTING ASSOCIATION ,CAPA

统一信用代码

51100000717840971C

注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登记证号

5058

组织状态

正常

主要职能

促进会宗旨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团结和组织全国热心抗衰老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以造福民众为目的,宣传普及抗衰 老 理念,全面实施抗衰老战略,大力开发抗衰老产业,促进我国抗衰老事业的蓬勃发展

促进会任务

开展人口衰老与抗衰老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举办抗衰老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 专业人才抗衰老业务技术水平;统计、发布抗衰老信息,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抗衰老方面的业务咨询;反映行业及 会员需求,维护抗衰老领域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抗衰老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辑出版抗衰老专业及科普读物,传播普及抗衰老科学知识;推介国内外抗衰老科研成果,进行抗衰老技术和 学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和其他任务。

组织章程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ANTI-AGING PROMOT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A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抗衰老事业的有关单位、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热心抗衰老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以造福民众为目的,宣

传普及抗衰老理念,全面实施抗衰老战略,大力开发抗衰老产业,促进我国抗衰老事业的蓬勃发展。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口衰老与抗衰老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编辑出版抗衰老专业及科普读物,传播普及抗衰老科学知识;

(三)举办抗衰老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专业人才抗衰老业务技术水平;

(四)统计并发布抗衰老信息,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抗衰老方面的业务咨询;

(五)反映行业及会员需求,维护抗衰老领域内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抗衰老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七)推介国内外抗衰老科研成果,进行抗衰老技术和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和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愿意为中国抗衰老事业服务。

从事抗衰老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从业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抗衰老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七)执行本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责。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