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TRIMs协议》由序言,正文,附录组成。
1.TRIMs协议的宗旨: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扭曲和限制,从而促进世界贸易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跨国投资,已达到在确保自由竞争同时,增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目的。
2.适用范围:本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3.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核心内容。不是禁止成员国实施投资措施,而是禁止其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一切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4.例外规定:第四条就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做了例外规定。但此等背离仅是“暂时”的。
5.通知与过渡安排:各缔约国在TRIMs生效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两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
6.透明度规则: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以及做法的透明度。
7.管理机构:协议专门建立了一个对参加协议所有成员方开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8.解决争端:《TRIMs协议》第八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使用GATT1994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WTO《争端解决谅解书》各项条款。
宗旨
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意义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起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TRIMs是指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990年5月,TRIMs谈判小组达成的框架协议草案中给TRIMs下的定义为: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即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GATT有关规定不符的,就成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第三,用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来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附录
协议的附录《解释性清单》列举了关于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5种投资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主要涉及那些要求购买或使用特定数额国产品的措施(即“当地含量要求”)和把进口的数额限制在与出口水平相应幅度上的措施(即“贸易平衡要求”)。
协议规定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监督本协议的运行,磋商与本协议的运行和执行相关的事宜。
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①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两种措施:
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
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②违反94年GATT第11条第1款(取消数量限制)的3种措施:
a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
b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
c )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