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米行业协会于2004年10月成立。协会是从事大米生产、加工、贸易、储藏、检验、运输、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业家、专家、知名人士、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社团组织,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中文名

黑龙江省大米协会

外文名

RICE ASSOCIATION OFHEILONGJIANG

成立时间

2004年10月

类型

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内容简介

黑龙江省大米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大米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整合我省大米资源、品质优势和产业规模优势,发挥群体效益,创建名牌,搞活流通,提高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大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大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从事大米生产、加工、贸易、储藏、检验、运输、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业家、专家、知名人士、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的社团组织。本协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大米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整合我省大米资源和产业规模优势,发挥群体效益,创建名牌,搞活流通,提高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为大米生产者、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粮食行业协会、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粮食局。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本行业的全面、科学、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协会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协会会员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大米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督促和组织协会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公平交易,合理定价,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五)参与制定、修订大米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及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有关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等活动;举办粮食论坛,开展学术交流;宣传推广行业内的新技术、名牌产品;接受有关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大米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九)发展国内、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十)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

(三)赞助和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并结合粮食企业的实际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每届(四年)交纳会费四仟元,应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当年一次性交纳。已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本协会会员,即成为省粮食行业协会的当然会员,不再重复交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修改协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任务

1、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本行业的全面、科学、协调发展;

2、总结和交流协会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调查研究协会会员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4、根据大米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督促和组织协会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公平交易,合理定价,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5、参与制定、修订大米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及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6、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7、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有关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等活动;举办粮食论坛,开展学术交流;宣传推广行业内的新技术、名牌产品;接受有关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大米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8、建立信息网络,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9、发展国内、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10、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