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概况
2003年4月10日进行了第三届理事会改选换届,理事会由93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为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仲琛先生。
学会设有炼铁、炼钢、压力加工、焦化、矿山工程、耐火材料、安全环保、医疗卫生、自动化和计算机、冶金能源、冶金建筑、理化检验、质量标准、有色金属、冶金设备、技术经济、技术咨询、《山东冶金》编辑出版共计18个专业委员会和《山东冶金》刊务理事会。学会和刊务理事会合计拥有团体会员单位106个,个人会员4848人,汇集了山东冶金科学界最具权威的专家和学者。
学会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发挥横向联系的优势,开展多学科、跨省区的学术交流活动。多年来已于12个省市金属学会联合举办了焦化、耐火、矿山、炼铁、炼钢、冶金自动化学术交流和展览。创出了富有特色的学会活动品牌,在全国享有较高的声誉。我会连年被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省级学会和优秀社会团体称号。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贯彻实施科教兴鲁和持续和谐发展的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推动冶金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为冶金生产经营、建设发展服务,为冶金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主要任务
1、围绕山东冶金工业重点和关键问题开展科学技术、生产技术交流;
2、开展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提出重要建议;
3、开展技术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
4、举办冶金科技展览;
5、开展国际科技交流;
6、普及科学知识;
7、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8、编辑出版发行《山东冶金》杂志等科技书刊和论文集,举荐人才和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
9、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10、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SHANDONG SOCIETY FOR METALS(缩写为SDSM)。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省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实施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冶金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我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和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服务;反映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振兴我省冶金工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的挂靠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历山路134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冶金科技进步,推动冶金行业经济发展;
(二)开展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的鉴定与推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
(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宣传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邪教和伪科学。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承办技术培训,并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程。
(六)举办本行业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展览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期刊;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
(九)开展科技咨询,举办为企业和会员服务的事业及活动;
(十)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的合法权益;
(十一)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十二)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根据会员种类还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九条各类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一)会员的条件:
1.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3.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或取得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会员
(一)高级会员的条件:
凡从事冶金及其相关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冶金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主要人员等;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从事学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显著业绩者。
(二)高级会员履行下列任务:
高级会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1.为本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简历,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更换;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向本会缴纳个人会费。
三、学生会员
(一)学生会员的条件:
凡在冶金大专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以上,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二)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会员除不享有会员的第一条权力外,享有其他二、三、四、五、六条权利。学生会员的义务与其他会员相同。
四、外籍会员
(一)外籍会员的条件:
从事冶金科技工作,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或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学者。
(二)外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惠和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部分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3.可应邀参加本会在省内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外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3.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凡与冶金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科技报告会等。
(三)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向基层学会、企业科协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所在单位签注,报山东金属学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山东省科协和中国金属学会备案,即可成为中国金属学会和山东金属学会会员,由山东金属学会统一办理“中国金属学会会员证”。
学会的团体会员由申请入会单位、团体向本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山东金属学会团体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会籍的管理
学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籍由山东金属学会秘书处管理,市地学会和基层学会(科协)相应保存所属个人会员会籍资料。
1.个人会员调动工作,须经基层学会发函至山东金属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2.个人会员去世,须经基层学会发函至山东金属会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3.团体和个人会员均有退会自由,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即可注销会籍。免去在本会所担任的一切职务,收回团体会员证牌和个人会员证。
4.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个人会员由所在基层学会决定取消会籍。
5.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原则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山东金属学会秘书处及办公室,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有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委员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并应明确承诺对专业委员会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
(二)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冠以“山东”、“全省”等字样,不另定章程;
(三)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审批;
(四)专业委员会必须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山东省科协备案,并在省民政厅登记或注销;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学术小组开展活动,学术小组的组建须报省学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地金属学会受同级科协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及挂靠单位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会徽采用中国金属学会会徽图案,中间为“山东金属学会”中文名称,下方加“SD”英文字母。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