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广西矿业协会是全区性矿业社会团体,是由各种所有制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体团名称:广西矿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M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区性矿业社会团体,是由各种所有制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矿业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矿业行业管理与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为会员服务。
(二)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我区有关专题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和矿业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矿业界的横向联系,总结交流矿业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经验,研究矿业发展中的问题与措施,推进矿业科学管理与技术进步。
(五)组织相关人员,为本会单位会员和相关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和专题研究,提供资源评价、矿业纠纷调查鉴定、中小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人才交流及合资、合作等中介服务活动。
(六)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有关培训。
(七)加强国内外各种矿业交流活动,推广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用以解决相关问题。
(八)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宣传国家矿业法规和政策,发布国内外矿业信息,反映矿业动态。
(九)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与自律工作,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同时加强自律,依法维护协会自身的利益。
(十)表彰、奖励在协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和积极分子。
(十一)依法兴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自身发展的实力。
第三章 会 原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原则只吸收单位会员。(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矿产品加工、矿山机械仪器设备制造,以及与矿业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物流、贸易、管理等机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二)个人会员:
1、凡从事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工人技师和管理干部以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承认本会章程,由两名个人会员推荐,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2、凡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矿业理论研究、教学或生产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矿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并有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的产生,由本会委托理事单位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会员协商推选。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国土资源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