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概况
宗旨是开展职业教育基础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动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体系。该学会首届会长由时任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傅宗弼担任,时任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处长谢聿栋任秘书长;第二届会长由时任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林瑞昌担任,时任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黄宇任秘书长;第三、四届会长由时任福建省卫生学校(后升格为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长陈明非担任,第三、四届学会秘书长分别由黄宇、谢聿栋担任;第五届会长由福建省邮电学校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福贵担任,秘书长为谢聿栋。现会员单位有181个,个人会员190人。现设有秘书处,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动态》(内刊)编辑部。下属有语文、数学、外语、电子、计算机、机械、建筑、化工环保、农林、财经商贸、医药卫生、旅游烹饪、美术服装、音乐幼教专业(学科)教学委员会及德育、学校管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等十七个专业委员会。2008年本学会被省社科联认定为标准化学会。
理事会
顾问
:王耀华 省政协原副主席林瑞昌 原省教委副主任、省职教学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会 长
:王福贵 常务理事副会长
:李炳祥 常务理事
林春明 常务理事
陈观诚 常务理事
严 星 常务理事
林 琦 常务理事
黄恒柏 常务理事
倪 国 常务理事
张剑辉 常务理事
陈华兵 常务理事
胡泮基 常务理事
王志华 常务理事
王自力 常务理事
马良豪 常务理事
秘书长
:谢聿栋 常务理事
常务副秘书长
:张志光 常务理事
廖允文 常务理事
唐鲁榕(女) 常务理事
罗 强 常务理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译名:Fujian Society fo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缩写:FSVTE)。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系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省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福建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的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组织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五)开展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估鉴定;
(六)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开展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省教育厅委托的工作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验活动;
(三) 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 必须是本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职教工作者(含教学人员)和热心职教科研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设区市、县(市)职业教育研究会、职业教育中心等)提供登记表,报本会备案,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 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0年 月 日经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