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又译电子前锋基金会或电子前哨基金会)是一个国际非营利性的宣传数字版权和法律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参与和支持那些旨在促使公众了解更多有关计算机和通信领域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教育活动。促使政策制定者对那些构成通信的自由和开放的基本问题有更好的了解,支持那些可改善社会接受这些新技术的法律和结构变革方式。

外文名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性质

非营利性的国际法律组织

介绍

互联网上人们不仅仅会碰到各类技术问题和理论问题,还会碰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比如网站中用户信息是否允许透露给第三方、P2P是否合法等,当技术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这就是电子前沿基金会研究的问题。

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后文简称EFF)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法律组织,成立于1990年,创始人包括Mitch Kapor(Lotus公司的总裁)、John Perry Barlow(怀俄明州的一个牧场主)和John Gilmore(Sun公司的早期雇员),总部设在美国的旧金山市,在多伦多、布鲁塞尔也设有办事处,同时EFF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察员之一。

目标

EFF的目标是对新闻业、决策者和民众就与技术相关的公民权利问题进行普及教育,并为捍卫这种权利而斗争。

行动

EFF的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那些EFF认为遭受了毫无根据的或错误的法律威胁的个人和新技术提供资金援助或法律辩护服务;向政府和法院提供法律指导;组织行动支持那些有助于维护个人权利的新技术;维护相关新闻和信息的数据库及网站,监视和挑战那些它认为会侵犯个人权利和公平的法律;寻找专利滥用的行为并挑战这些没有意义的专利。

成员

电子前沿基金会大约有30名成员,因为基金会经常需要参与法律事务,所以有三分之一的雇员是律师。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捐赠,其中75%的部分来自于个人捐赠,21%来自于组织捐赠,EFF不接受政府部门的资助。

起源

电子前沿基金会的创立起源于1990年的Steve Jackson Games事件。

Steve Jackson Games是由Steve Jackson创办于美国德州的一家游戏公司。1990年的3月1日,公司突然遭到了美国特勤处(US .Secret Service)的搜查,公司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被搜查人员带走,而搜查的原因几度变换。最早公布的原因是特勤处专家们把该公司的一本游戏手册《GURPS Cyberpunk》当成一本指导如何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手册,直到1991年特勤处的搜查令申请书被公布后,人们才发现特勤处搜查的真正动机是怀疑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通过远程联系犯罪(guilt by Remote Association)。

所谓的远程联系是指这家公司架设的BBS,在1990年能上BBS的大都不是技术人才就是黑客,而特勤处怀疑该BBS传播了一份被黑客非法复制的文件E911(一份描述美国“9·11”系统的文献)。最终特勤处归还了所有的设备,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因为他们无法找到那份文件。然而,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为此几乎毁于一旦,特别是当Steve Jackson发现保存在公司BBS中的个人信件遭到了访问和删除时,他认为个人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利遭到破坏,希望能找到一个组织帮助他对特勤处进行诉讼并要求赔偿。但是当时互联网还远在大多数人的关注之外,还没有一个组织既能理解这些问题在法律的重要性又能熟悉相关的技术细节。在这种情况下,Mitch Kapor、John Perry Barlow和John Gilmore成立了电子前沿基金会,代表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和其他几名公司BBS的使用者向美国特勤处提起诉讼。该诉讼历经4年,最终获胜,特勤处向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赔偿五万美元的损失和二十五万美元律师费用。更重要的是,电子邮件和个人电话通讯一样,被法院裁决为应受到保护不受侵犯。该案例使得人们开始探索如何在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建立合适的法律体系。

此后,电子前沿基金会不断地进行类似的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希望通过典型的案例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或者公共政策的改变。早期EFF的斗争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企业为了控制和扩大收入来源,通过法律或技术手段来压制人民使用技术的权利。EFF的斗争对象也扩大到了这一类型的企业。

业务

目前EFF的业务主要分六个方面:言论自由(Free Speech)、创新(Innovation)、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国际问题(International)、隐私问题(Privacy)和透明性(transparency)。

言论自由

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和分享信息的方法,从电子邮件,到博客,以及维基百科,互联网的开放式体系结构摆脱了传统媒体固有的局限性,EFF希望维护互联网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当人们到互联网上时,他们的权利也应当随之而至。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保护,互联网带来的自由是极其有限的,传统的法律并不适合互联网这种媒介,它让政府、公司甚至个人可以很容易破坏你说话的权利。从EFF这些年处理的案件来看,公司和个人起诉相关的案件很多,博客又成为其中的焦点,大多数案例都是公司或个人认为某个博客中的内容对自己造成了侵害而提起了诉讼。EFF除了参与这些法律案例外,还发起来为博客权利而战的运动(Fighting for Bloggers' Rights),为写博客的人编写了法律指南,告诉他们自己在博客上享有说哪些话的权利。

创新

EFF在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EFF认为创新也是言论自由(技术上的),对于企业通过法律和恶性专利来限制和扼杀创新工作的行为进行斗争。

比如Blizzard vs. BNETD的案例,Blizzard认为开源的战网软件BNETD侵犯了Blizzard公司自研发的战网程序的权益;EFF则替BNETD辩护,认为应当允许开发与商业软件兼容的开源软件,这样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并能促进技术的创新。由于牵涉到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的合法性,这个案例以EFF的失败告终。

另一方面,创新带来的新技术有可能会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威胁,EFF负责将这种可能的危险向大众进行警示,说明新技术在公民权利方面可能带来的伤害,比如RFID技术可能带来的用户信息的泄露等等。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影像和音乐制品的传播问题,特别是各大媒体企业和P2P系统间的斗争,相对于前两项EFF完全保护互联网用户的立场,在知识产权上EFF更强调平衡,希望能在用户被诉讼这种方式之外找到一种艺术家为自己的创作获得报酬的方法。但由于企业的步步进逼,知识产权反而成为EFF处理得最多的案例。

以RIAA vs The People案例为例,美国唱片业协会为例(RIAA)以P2P共享为由先后起诉了两万多名音乐爱好者,从2003年打到今天还没结束,以至于被EFF称为垃圾邮件式的起诉(spamigation)。

EFF一直站在P2P和用户的立场上,对于P2P软件,EFF认为应保障其技术创新(Innovation)的权利;对于用户,EFF则认为其隐私不应受到侵犯(EFF认为ISP不应该向RIAA提供是谁在使用P2P软件的信息,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但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EFF没有有效的攻击手段,所以这一垃圾邮件式的官司如何了结,目前看来仍难定论。

国际性问题

国际性问题主要是指EFF在欧洲和加拿大的分部的活动,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所以EFF在国际上的活动还是非常有限的。

隐私

现代技术对民众隐私带来的威胁是多方面的,手机和RFID可以泄露用户的位置信息,上网信息可以推测出用户的偏好,而互联网搜索则可能让人发现自己是如此透明。

EFF认为技术不是根本问题,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传统的法律往往无法适用于新的技术,因而使得新的技术对用户的隐私权利造成损害。EFF认为在这方面必须和政府与法院进行不断的斗争,才能让民众在数字世界中的权利得到持续的保证。

透明性

新的技术和工具的出现,也让民众有更多手段发现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并追究他们的责任。EFF致力于推动和促进这些工具的发明和使用,例如目前EFF开展的Test Your ISP运动,针对目前很多ISP会对P2P协议的报文进行检测和过滤,EFF开发了pcapdiff程序,让人们可以检查自己的ISP是否会进行类似的内容过滤行为。

互联网虽然没有边界,但是法律还是有边界的,EFF的很多行为是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我们在研究EFF案例的同时,还要注意到这一点。

Facebook CEO黑客行为或面临最高5年刑期

电子前沿基金会(以下简称“EFF”)首席隐私律师凯文·班克斯顿(Kevin Bankston)表示,扎克伯格早年的黑客经历已经违法。他说:“入侵他人电子邮件有可能会触犯联邦刑法有关电子隐私监管以及禁止电脑欺诈的规定。根据黑客的动机,有可能会被判处重罪,最高会面临5年的监禁。”

根据多名律师的解释,扎克伯格未经许可入侵他人电子存档的行为触犯了美国联邦法律18 USC 2701(a)。如果黑客的行为动机是出于商业目的,会被判重罪,面临最高5年的刑期。如果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则属于轻罪,只会面临1年的刑期。除此之外,扎克伯格入侵受保护的电脑则触犯了美国联邦法律18 USC 1030(a)(2)(c)。如果出于商业目的,同样会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

由于这两项罪名的最高刑期均为5年,因此扎克伯格不会面临联邦政府的检控。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如果所盗窃的数据金额超过250美元,同样会被处以重罪,面临最高5年的刑期。但在马萨诸塞州,盗窃电子数据与一般盗窃罪一样,起诉的时效限制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