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前身是吉林省中医学会,于1979年恢复,2002年正式更名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如今历经八届理事会。第八届理事会于2018年5月7日换届成立,会长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宋柏林担任,邱德亮任名誉会长,朱桂祯任副会长兼秘书长。理事会由来自全省各地的中医医院、科研院所、中医药院校、民营中医药机构、中药企业等248人组成;学会现有个人会员4278人,团体会员82家;学会下设40个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处设在长春中医药大学,秘书处现已形成“三会三办两院一联盟”的办公格局,“三会”即: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吉林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协会;“三办”即: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两院”即:长白山健康养生文化研究院、长白山国医研修院;“一联盟”即:长白山医养结合院长联盟。

学会打造的品牌活动有“长白山健康养生产业论坛暨长白山健康养生文化节”、“中医大讲堂”、“吉林中医药惠民走基层”、“名中医讲堂”、“膏方养生文化节”等,是吉林省民政厅授予的5A等级社会组织,吉林省科协授予的“双十佳学会”和“示范学会”,并连续多年获得省级“先进社会组织”、“先进学会”称号。是国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的“全国先进学会”。

分支机构

学会现下设、肛肠科、风湿病、中医院管理、老年病、肝病、糖尿病、眼科、中药、儿科、心病、科研管理、针刀、呼吸病、脑病、养生康复、推拿、中医文化、络病、青年中医发展委员会、护理、肿瘤、科普、肾病、药事管理、妇科、神志病、中医经典与临床、循证医学等39个专业委员会[1]

规章制度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5月7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JACM,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吉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及其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为建设健康吉林服务。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会建。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邮编1301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相关会议会展、提供相关服务;(二)编辑出版中医药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队伍素质;(四)传播中医药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防病能力;(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培养、发现、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和学会管理工作者;开展“吉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七)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项目合作;(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省际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及省际间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中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学会工作。(二)各类会员应具备的特殊条件:1.专业会员: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以上职称者;或者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2.荣誉会员:对我国友好的外籍中医药专家、知名人士,或者省内外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者。3.学生会员:中医药院校的在校学生。4.团体会员: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省内外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单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批准,颁发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证书;(三)荣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会员证书;(四)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学生会员免费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四)享有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五)免费获取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六)推荐专业会员加入全国性学术组织和本会专家咨询、专项评审、专项鉴定等各类专家库的权利;(七)团体会员可优先得到技术咨询;(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八)专业会员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我省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荣誉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聘请中医药领域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突出、经验丰富、为学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为高级顾问。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是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冠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专业知名专家组成,可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并报本会审批备案;(二)为本会提供稿件,组织本专业人员撰写论文和科普宣传材料;(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六)开展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八)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九)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中医药事业和学会工作,责任心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提议,本届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七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8日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章程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5月7日)为加强对本学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会监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参加学会理事会等重大活动。履行学会章程赋予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学会的各项工作。第一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第三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时,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网站上公布。第八条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第十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2017年5月22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运营思路

【发挥“1个作用”】发挥学会联系中医药行业、健康产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搭建“2个平台”】搭建中医药事业与健康产业深度融合的平台,搭建学术与市场有效对接的平台。

【当好“3个帮手”】当好政府规划健康产业发展的助手,当好促进大健康产业企业规范发展的推手,当好培训大健康产业人才的能手。

【实施4个战略】广泛外交,借船出海,协作共赢,多元发展,走和而不同的道路。

【完成5个任务】面向基层,服务会员需求;面向行业,服务发展大局;面向政府,服务职能转变;面向企业,服务健康产业;面向社会,服务民众健康。

【实现6个目标】大平台、大健康、大发展;共建、共享、共赢。

【工作精神】要做就做得精彩的拼搏精神。

【工作理念】以有为换有位,以有位促有为。

【工作主线】以“服务会员、搭台建家”为主线。

【工作中心】以“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提高”为中心。

【工作基本点】以“提高学术会议质量”为切入点;以“依法管理、民主办会”为着眼点;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为最终落脚点。

【发展策略】对内发展策略:遵循中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律,以会员为本,因会制宜,充分履行搭台建家的基本职能;对外发展策略:广泛外交,借船出海,协作共赢,多元发展,走和而不同的道路,夯实品牌学会基础。

【发展战略】整合资源、建大平台、转型升级。

【发展灵魂】改革创新、协调四方。

【工作要求】敬业、奉献、自律、高质、高效。

【学会品牌】服务型学会、和谐型学会、智慧型学会、学习型学会、创新型学会

【学会梦想】深耕、跨界、融合,实现“复兴中医、惠泽民众健康人类”的梦想!

【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1个五年(2006-2010):拓荒期——收复失地

第2个五年(2011-2015):变革期——转型升级

第3个五年(2016-2020):平稳期——深耕播种

第4个五年(2021-2025):盛世期——收获梦想

【文化理念】

家文化:互相体恤、互相帮助、真诚相待、手足情深

伙伴文化:互相信任、志同道合、携手并肩、荣辱与共、共同成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