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纳税人是指每个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是抽象意义上的纳税人,但是所得税的纳税人要从抽象纳税人转变为具体的纳税人,则必须要求其是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没有收入的人不会成为具体纳税人而只是抽象意义上的纳税人。

基本介绍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法律上的人来源于自然状态的人又区别于自然状态的人,经历漫长的岁月逐步形成了今天较为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由于所得税是有“应税所得”的主体对国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所得税中的纳税人首先是参与社会活动或者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从一般理论上讲所得税是一种普遍性税种,每个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是抽象意义上的纳税人,但是所得税的纳税人要从抽象纳税人转变为具体的纳税人,则必须要求其是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没有收入的人不会成为具体纳税人。

民事主体制度强调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上的抽象平等,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则在此基础上更加强调经济能力的平等,它在一般抽象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实质公平。

同样是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如果通过交易获得了收入则缴纳所得税且多收入者多纳税,如果在交易中没有收入则不用缴纳所得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有所得的民事主体,没有所得的民事主体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与民事主体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阶段,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在从事交易的阶段交易方互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当民事主体获得收入时在其与国家的收入分配中则转化为纳税人,因此纳税人是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实现纳税人地位转型,要求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即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体系调整为“纳税权利人”的权利体系。在该体系中,抽象纳税人即对应于国家的纳税人整体,其权利以参‘与税收立法、依法负担税收和合理负担税收等为主要内容;具体纳税人即对应于税务机关的单个纳税人,其权利以享受减免退税、隐私保护、诚实推定等实体性权利,以及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税制设计应当依此权利体系,将纳税人权利在税法中具体落实。

抽象纳税人权利与具体纳税人权利分别有其特殊的运行机理,为此需要分别构建其保障体制。抽象纳税人权利保障要特别注重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尤其是全面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宪法化;建立健全民主立法的机制;约束政府的征税权;控制宏观税负水平;调整税收优惠倾斜制度;强化对预算的法律约束;发挥纳税人协会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作用。具体纳税人权利保障应当以拓展和畅通纳税人权利的行使途径;增强税收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配置模式;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税主体的行政责任机制等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