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2)对行政机关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内容一经确定,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再任意变更其内容。行政行为内容依法变更限于下列情况:(1)在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相对人可以向行为机关或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审査和撤销。(2)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发现措施有违法或不当时,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3)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予以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