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原则是仲裁机关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仲裁程序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回避原则;(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5)先行调解的原则;(6)—次裁决原则;(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中文名

仲裁基本原则

注意事项

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处理的制度

简介

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处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1)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2)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下级仲栽机关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裁决;(3)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错误,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经过仲裁机关复耷,认为原裁决正确,驳回复议申请,如原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按照仲裁监督制度的规定重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