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是2016年10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时间

2014年3月

文号

穗府〔2014〕10号文

属性

重要举措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6日

2016年版全文

穗府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及排名规则,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具体积分指标体系及排名规则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三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新政全文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1]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1]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1]

申报指南

适用申请人群

已在广州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即所有非广州十城区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3、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

4、在广州市正常缴纳社保并达到4年(包含)以上

5、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期或以上劳动合同

6、办理了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

7、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8、总积分达到60分

9、年龄20-45岁

分值计算

1 、

文化程度本科(60分);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大专或高职(4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

技术能力中级职称(6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40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2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

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20分) 。以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为准

4、

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或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

纳税申请当年的上三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20分)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网上申请。

(一)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系统》,网上填报申请表,申报自评分,上传有关申请资料(分辨度清晰的扫描件或者图片),并分别确认提交,以此作为本人提交正式申请依据。

(二)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完成后,自行打印网上申请表格(需经本人填写诚信承诺和签名确认),于规定时间到就业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递交与网上申请表格、申报自评分及上传有关申请资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填报资料进行核对,若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只按网上申请材料核收和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以网上申报自评分和与网上上传材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除可以按规定延后补交的材料外,凡未按时交齐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表格,申报自评分和上传申请材料必须恪守诚信规则。不得在网上填报虚假情况,上传虚假材料。凡故意不如实填报本人情况、虚报自评分,或者上传虚假申请材料的,一律作违反诚信规则论处,登记其本人诚信记录。并按规定取消其本轮的审核资格及轮候资格,永久取消入户广州的申请资格;已经骗取入户的,取消户籍,退回原籍。

虚假填报本人情况、虚报自评分及上传虚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不如实填报、填报虚假情况、填报无关情况、上传虚假申请材料扫描件和图片或者上传与其本人申报情况不相关的材料扫描件和图片等。

第二步:

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只是做网上申请,未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作尚未正式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步: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四步:

初步审核申请。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对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七个工作日不通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受理申请。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材料,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

第五步:

审核公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申请,按照积分高低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初步确定入围分数线,向申请人本人公开审核分数,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及候补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申诉。

第六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七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第八步:

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申请指引

(一)申请时间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段内网上递交申请材料后再到就业地的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指标总量

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执行。

2014年广州积分入户指标待定。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

居住证

(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下同)、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证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

1、入户申请表(

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需要粘贴1张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

2、户口本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居住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就业登记材料

9、广东省社保参保证明

10、广州市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11、广州市医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12、学历证书复印件

13、学历认定报告

1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5、职业资格证件鉴定证明

16、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复印件

17、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18、房产证复印件

19、结婚证复印件

20、献血凭证

21、献血证复印件

22、志愿服务证明

23、志愿者证书复印件

24、义工服务证明

25、义工证书复印件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26、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此外,搭户的需要再准备以下材料:

27、搭户单位集体户的材料

1)单位接受证明;

2)单位集体户户口本首页(带地址)复印件;

3)个人无房声明。

28、搭户亲朋户口的材料

1)亲朋户口与房产需在申请人就业所在地;

2)被搭户业主和户主的同意搭户证明;

3)被搭户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4)被搭户户主的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地址变更栏复印件;

5)个人无房声明;

6)单位无集体户声明。

服务机构

(一)受理窗口

越秀区: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北路69号一楼)

海珠区:海珠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二楼1、2号窗)

荔湾区:荔湾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荔湾区周门南路20号)

天河区: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牌东路117号)

白云区:白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柯子岭景云路22号)

黄埔区:黄埔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花都区: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番禺区:番禺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南沙区: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区人力资源市场1号窗)

萝岗区:萝岗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萝岗区青年路94号二楼5号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