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经历
2014年12月6日下午,砍死警察的犯罪嫌疑人朱典华被抓获。
2015年5月6号上午9点3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朱典华涉嫌杀害执行公务民警刘永超案件。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提起公诉,朱典华及法院为其指派的一名律师到场应诉,20多人旁听了庭审。经过两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贩毒犯罪
案发2014年12月5日中午12时,南门派出所教导员刘永超带领民警及辅警赶赴台城朱洞塘唇村对长期贩毒的嫌疑人朱某华实施抓捕,其间,朱某华从自家二楼阳台跳到隔离屋二楼阳台不见踪影。
刘永超在搜索一弃置房屋时,发现朱某华藏身该屋小阁楼内。搏斗中,刘永超被朱某华刺中颈部动脉和左太阳穴致昏倒地,朱某华继续向刘永超胸部、背部连刺多刀,并抓起楼面一水管连续击向刘永超头部,致刘永超重伤。朱某华行凶后快速逃离现场。刘永超于下午3时许牺牲。
缉凶案发后,台山公安快速反应,迅速从机关、各派出所、边防、消防大队,武警台山中队抽调警力,灵活运用“截、访、围”的手段和方式,全力缉凶。为防止凶徒外逃,迅速启动卡哨。卡哨组民警、武警官兵在目标范围的主要道路和重要部位每10米设置一明岗,同时在朱洞塘唇村村头、村尾及朱典华家等地设置暗哨。12月5日17时,我局扩大设卡范围,在台山的交通要道,尤其市际路口开展武装设卡,并组织警力驻守各客运站点,全面清查运输车辆、出租车。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悬赏通告》,发动全社会参与缉捕工作中。

村民向记者描述了事发时的情景
根据掌握的情况,朱典华头额部有伤,其逃跑后极有可能去医疗机构、药房治疗。走访组民警对全市的医疗机构、药房进行大排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朱典华的亲人、朋友、邻居等开展详细的走访调查,掌握其可能的逃跑路线及藏匿地点,对每个关系人逐一询问,对每一个疑难问题逐一解决,绝不放过可疑之处、可疑之人。通过卫星地图,警戒组将案发现场周边8个山岭划为可疑藏匿地点,每10米一岗,对这8个山岭进行层层包围,江门市局从新会公安分局抽调150名警力、蓬江公安分局抽调100名警力前来支援搜捕行动。武警江门支队支队长魏刚亲自带领200名官兵参与搜捕行动。6日零晨4时,台山市局紧急将抽调到基层开展缉毒行动的105名机关民警调往现场支援。
落网省厅、江门市局调配8只警犬前来支援搜捕工作,并在现场追踪、气味鉴别、搜索痕迹物证,动用10个蜂鸣盾牌,营造大军压境之势,对朱典华发动凌厉心理战。狡猾的朱典华终于在强大的声势下露出了尾巴,16时30分,搜捕、警戒组民警在朱洞村后山路边竹林成功将朱典华抓获归案。
11日中午,壮烈牺牲的台山公安局民警刘永超的遗体告别仪式在广东台山市殡仪馆隆重举行。当天出席追悼会的警民共有12000多人,送别的人流排成长龙延续好几公里长。
当天,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厅禁毒局、江门市政法委、江门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以及台山市四套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去了殡仪馆吊唁追悼刘永超,国家公安部也发来了唁电。
刘永超1995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2014年12月5日,刘永超带领民警在辖区内抓捕目标贩毒嫌疑人朱典华时,遭其持刀行凶,刘永超只身英勇搏斗,被刺中多刀,献出了年仅42岁的宝贵生命。
对朱典华的一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台山12·5杀警案在开庭审理两个多月后,2015年7月21日上午11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台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朱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典华当庭表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当天民警和辅警均穿着便服,没有佩戴证件表明身份,且手上拿着铁棒、菜刀。
经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12时许,台山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民警及辅警根据统一部署,到吸毒人员朱典华位于台山市台城朱洞塘唇村65号102房的家中进行核查。朱典华携带弹簧刀逃跑,从家中二楼阳台逃离并藏匿于该村41号102房客厅二层阁楼。南门派出所民警刘永超循迹登阁楼检查并发现朱典华,朱典华突然抽出弹簧刀猛刺刘胸部一刀,致刘当场倒地,为防止刘反抗,后又猛刺刘腿部一刀。阁楼下的民警及辅警见状即喝令朱典华住手并试图进行解救,朱典华继续用弹簧刀、铁棒猛击刘永超头部等多处部位,还将其他4人打伤,随后逃离现场。刘永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永超因被他人持锐器袭击致心脏破裂造成心包填塞死亡。
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安机关搜捕的过程中,朱典华迫于压力,在自杀未遂后曾用手机拨打110自首,虽未准确提供其藏身位置,但已表明其藏身的大概位置,可以认定其有主动投案行为,加上朱典华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其自首。不过,朱典华明知刘永超等是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依然采取刀刺、棍打被害人刘永超身体多处部位,致其死亡,在逃离过程中,还持刀追赶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手段残忍,情节较为恶劣,而且主动投案行为是在公安机关两天搜捕后自杀未遂下才实施,属于是在无法逃走的情况下实施,主动性不强,不足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