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商会简介

南村镇商会成立于2001年6月,至今已走过十年的历程。十年来,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商会与时俱进、成绩彰显,会员也有了自己的家――商会大厦。现有会员企业101个,涵盖了电线电缆、机械制造、灯光音响、五金制品、服装鞋类、房地产商贸等众多行业。

商会秉承“服务商界、共同发展”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过四届理事会的倾力打造,南村商会的组织架构、服务职能日趋完善,深入调研、创新服务,增强会员企业的向心力、商会的凝聚力。

商会以爱心、事业心、善心贯穿会务工作,推动企业在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腾笼换鸟”、打造总部经济、科学发展取得佳绩;涌现一批敢为人先、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有“广东省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有当选为广州市、番禺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

商会以“儒商文化”引领企业家“以人为本”,推崇“诚信、和谐、共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铸商会品牌。商会多年被番禺区工商联评为“先进基层商会”,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商会标兵”。

政企桥梁、企业公仆---南村镇商会,创建“沟通、交流、发展”平台,与民营企业共成长!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由本镇范围内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广州市番禺区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属下的民间组织。本会会员也是工商联的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协调关系、联络友谊、服务会员、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互助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街10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提倡爱国、敬业、守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指导、协助会员办好企业;

(四)引导会员发展与海内外的经济合作,沟通和协调会员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

(六)组织交流生产、经营经验,帮助会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根据政策和需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文娱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企业和个人会员,以企业入会的为企业会员,以个人入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我镇有一定经济实力、效益良好、热心公益、守法经营的本镇范围内企业法人代表及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会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有下列情况视为自动退会:(1)、累计二年不交会费的;(2)、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员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但每半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人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本会之关系;

(三)沟通本会与上一级商会和各地区商会的联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自筹解决,其来源:

1、每个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不少于1500元;

2、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六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