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主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首长,而不叫“省长'或‘区长”,一般由该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担任,兼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中文名

自治区主席

外文名

Chairman of the Autonomous Region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首长

别名

自治区人民政府首长

职务介绍

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1]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2]

自治区主席全面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工作,常务副主席主持常务工作,其他副主席分管各不同的省政府部门和工作。

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蓝天立[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张雨浦(代理主席)[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王莉霞[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严金海[10]

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

主席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席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历届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届主席

包尔汉·沙希迪

赛福鼎·艾则孜

司马义·艾买提

铁木尔·达瓦买提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努尔·白克力[6]

雪克来提·扎克尔

西藏自治区历届主席

阿沛·阿旺晋美

天宝

多杰才旦

多吉才让

列确

江村罗布

向巴平措

白玛赤林

洛桑江村

齐扎拉

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届主席

刘格平

杨静仁

马信

黑伯理

白立忱

马启智

王正伟

刘慧

咸辉[7]

内蒙古自治区历届主席

乌兰夫

孔飞

布赫

乌力吉

云布龙

乌云其木格

杨晶

巴特尔

布小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届主席

韦国清

覃应机

韦纯束

成克杰

李兆焯

陆兵

马飚

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