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是《证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中文名

终止上市

关于

《证券法》

属于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包含

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性质

《证券法》规定的淘汰制度

条件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有关终止上市的规定如下:

退市

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两年(含追溯重述)三年四年
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含追溯重述)两年三年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一年(含追溯重述)两年三年新增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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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定义

终止上市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易资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