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国房协)1985年9月20日成立,是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物业管理、装修装饰和房地产金融、法律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总部设在北京。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中文名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外文名

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成立时间

1985年9月20日

主要职责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业务主管

住建部

建设宗旨

中国房协以加快发展房地产业,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为宗旨,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方针,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反映广大会员与企业愿望与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组织机构

中国房协目前拥有会员2100余家。中国房协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现任会长是原建设部副部长杨慎先生。秘书长是顾云昌教授。第四届理事会有理事289名,常务理事90名,港、澳地区特邀理事8名。协会下设秘书处和10个专业委员会、7个工作机构。

业务范围

中国房协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住房发展论坛,并多次组织各类经验交流和各类研讨活动,向政府提出关于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调查报告和建议,及时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中国房协广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中国房地信息》、《中国房地产》、《城市开发》、《房地文摘》等多种报刊。与有关部门共同定期发布《中房指数》。

中国房协对地方房协进行业务指导,努力开展有关行检行评,创优评优活动,推动行业发展和企业素质的提高。

中国房协专门设有培训中心,把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每年均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训了大量经营管理人员。

中国房协十分重视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和房地产企业之间友好往来,积极发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美国、韩国房协等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协会友人和企业家进行友好往来。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组织荣誉

中国房协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信诚勤勉、客观公正”的会风,在广大会员的支持下,勤奋工作,努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先后两次被中国工业经济协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被建设部授予“建设部先进社会团体”荣誉称号。

楼市建议

中房协副会长朱中一

2010年8月12日,中房协副会长朱中一在海南博鳌的一个会议上透露,中房协已多次“上书”国务院,建议暂缓出台新的紧缩性房地产调控政策。朱中一表示,在目前的调控新政下,土地购置、开发投资等指标均在下降,房地产上下游产业亦受波及;加上今年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需暂缓出台新的紧缩性调控政策。

中房协曾在7月份再次“上书”,希望稳定市场局势,发挥现有政策调控作用,并采用编制“‘十二五’住房规划”等长期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预期。

朱中一认为,当前需要暂缓出台紧缩性调控政策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房屋交易量在迅速下滑。

“房屋交易量迅速下滑的情势,正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朱中一表示,同时要警惕的市场信号是,由于有效供给减少,房价在高位盘整,从而带来了房租价格的迅速上涨。

朱认为,土地供应不足和开发商拿地不积极,将可能成为影响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的大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土地供应完成计划还不到三分之一。

上半年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统计数据显示,在土地购置面积上,8个城市出现同比下降,其中深圳同比下降99.7%,而在土地开发面积数据中,9个城市下降幅度超过50%。

中房协建议,地方政府应适当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加快完成土地供应计划。换言之,就是建议地方政府降价卖地。

除此之外,由于房地产紧缩性调控带来地方土地财政下降,进而影响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进展。对于住房保障工程建设进展滞后的问题,朱建议,除了加紧督查之外,更要让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将保障性住房和当地商品房、租赁房市场规划结合起来通盘考虑。

在以往的房地产周期性调控中,中房协曾屡次建议地产调控政策。2008年9月,值房地产市场因受紧缩性调控政策的影响而陷入低迷之时,中房协即曾建言国务院“救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