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初步考核,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验收,城市节水工作已达到了《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验收合格,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中文名

国家节水型城市

地点

安徽省

试点

浙江省长兴县

根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办法》

评选程序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考核基础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1]

全国节水型城市名单(前五批、共57个)

第一批“节水型城市”

(2002年公布,10个)

北京、上海、大连、青岛、济南、徐州、杭州、唐山、太原、郑州

第二批“节水型城市”

(2005年2月公布,8个)

天津、合肥、海口、成都、扬州、绍兴、烟台、威海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

(2007年3月公布,11个)

宁波、昆山、张家港、日照、东营、潍坊、蓬莱、海阳、桂林、银川、廊坊

第四批“节水型城市”

(2009年3月公布,11个)

福建省厦门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黄山市、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江苏省吴江市、山东省胶南市、山东省寿光市

第五批“节水型城市”

(2010年3月公布,17个)

江苏省苏州市、江苏省镇江市、江苏省江阴市、江苏省常熟市、江苏省太仓市、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舟山市、山东省泰安市、山东省龙口市、山东省文登市、河南省济源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深圳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各省、自治区按行政区划代码排序)

第六批“节水型城市”

(2013年4月公布,7个)

1、国家节水型城市:

安徽省池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

江苏省宜兴市

云南省安宁市

2、国家节水型县城(试点):

浙江省长兴县

第七批“节水型城市”

(2015年2月公布,8个)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连云港市、宿迁市

浙江省:诸暨市

山东省:青州市、肥城市

云南省:丽江市

第九批“节水型城市”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命名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8个城市上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河北省石家庄市、沧州市,江苏省溧阳市、东台市,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安徽省蚌埠市、宿州市、宣城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淄博市、滨州市、安丘市,湖北省宜昌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四川省遂宁市,贵州省凯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共18个城市被命名为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

第十批“节水型城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迁安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江苏省:盐城市、泰州市

浙江省:海宁市

安徽省: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

福建省:漳州市

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德州市、滕州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鹤壁市、漯河市、驻马店市、汝州市、长垣市

湖北省:荆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东莞市

贵州省:遵义市、安顺市

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1]